上訴法院最近在販毒定罪後再次審理沒收問題。 McWalters JA(在異議判決中)規定了沒收申請的原則如下:
- 沒收申請具有民事性質;
- 提出沒收申請的申請人有責任證明被扣押的物品應予沒收;
- 此舉證責任已達到民事機率平衡標準;
- 一旦完成,就有表面證據表明可以對被扣押的物品下達沒收令;和
- 一旦財產初步確定應被沒收,財產所有人就有責任提出理由,說明為什麼不應行使對他不利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即為什麼法院不應同意申請並下令沒收財產。
法官大人審查了 Bokhary PJ 在 Wong Hon Sun v HKSAR (2009) 12 HKCFAR 877 中概述的憲法保障措施,確定審理檢方的法院必須首先建立表面證據確鑿的沒收案件,如果該負擔滿足要求的標準,法院應審理檢方的法院必須首先建立表面證據確鑿的沒收案件,如果該負擔滿足要求的標準,法院應審理檢方的法院必須首先建立表面證據確鑿的沒收案件,如果該負擔滿足要求的標準,法院應審理檢方的法院必須首先建立表面證據確鑿的沒收案件,如果該負擔滿足要求的標準,法院應審理證據(而不是僅由律師協會提交)在確定申請之前。
如需完整判斷,請導航至:HKSAR v SHOKI Fatuma Ramadhani CACC 187/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