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高等法院被判贩毒罪名成立,并就其定罪提出上诉,理由是法官误导陪审团,引致陪审团断定申请人缺乏可信度,因为某些事项没有向重要證人提出和/或在申请人的主问中没有被提出(有时称为「puttage」)。上诉法庭研究了Browne v Dunn(原为民事案件)一案中规则的範围,该规则确保,如果对方日後有意就该事项反驳證人或就该事项质疑證人时,證人有机会解释该实质事项。
判决
在作出法院判决时,上诉法庭薛伟成法官审视了该规则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情况。该规则有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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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项实务或程序的规则,旨在达致对證人公平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审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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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项与證据的份量或说服力有关的规则。
上诉法庭薛伟成法官引用了一些澳大利亚的典据,得出了以下相关原则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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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wne v Dunn案中的规则是一项专业惯例及公平性的规则,旨在容许證人面对及回应对其證供提出的任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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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刑事审讯的控罪性质,以及控方和辩方承担的责任不同,所以该规则应用於刑事法律程序时,其方式或後果不同於民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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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容许具有灵活性,在应用时需要相当小心和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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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大律师不遵守规则,主审法官有权酌情决定如何补救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公平情况,而他采取的行动将视乎案件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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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措施,避免须就违反规则一事向陪审团作出指示,例如提醒大律师注意向證人提出事项的需要,以及准许传召證人就遗漏事项接受盘问和质询。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这取决於违反规则的性质和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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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显地没有遵从规则,之後向陪审团提出司法评论,在这情况重要的是考虑该评论的实质内容,而该评论的目的可能视乎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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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审法官认为有需要指示陪审团,说明不遵从规则可能对陪审团评估对立證据时的影响,法官应:
- 概述Browne v Dunn案中的规则及其目的;
- 告诉陪审团,根据该规则,證人本应就有关事宜接受质询,以便他或她有机会处理该项质疑;
- 告知陪审团该證人没有被质疑,因而被剥夺就该项质疑作出回应的机会;及/
- 告知陪审团,他们因此被剥夺听取他或她的證供回应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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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主审法官才应考虑指示陪审团,可因违反规定而就可信度作出不利的推论。评论證人或当事人似乎受到不公平对待是一回事,但同时评论某人的證供不应被人相信、可能是最近的虚构故事、因为它提出了该人的大律师没有向其他證人盘问的事项,则是另一回事。如果(未能向證人提出说法的)情况导致「明显的假设」,即对立的證据是最近虚构的或在其他方面是捏造的,这样的指示才是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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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指示困难重重,只应相当小心和审慎地作出,并必须附有解释,说明可就一方为何没有遵从规则作出其他推论,并附以该等推论的例子。
在将这些原则应用於本案时,主审法官请陪审团考虑到没有puttage以确定他的总体可信度,并指示该事项可能是最近虚构和捏造的。这些指示超出了适当的界限,构成了重大的不合常规之处,造成陪审团确实有可能进行不允许的推理,从而使定罪变得不稳妥。上诉获准,并下令重审。
评论
法院强调,有补救措施可用来儘量减少因没有puttage而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公平情况。可以查询没有puttage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大律师的过错,而不是被告的过错,那麽可以向陪审团指出这一点。證人也可以被召回,就对立的證供作进一步的盘问。大律师公会和法官之间可以就应给予的适当指示进行讨论。Browne v Dunn一案中的规则需要在应用时具有灵活性,以及使用措施处理任何违反行为时需要小心和谨慎。
This article by MCS originally appeared in Hong Kong Lawyer,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上訴法庭審視的Browne v Dunn一案規則: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慶佳CACC 65/2017/ [2019] HKCA172,判決日期:202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