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及活动

附加条款的应用

2016年4月14日

在 HKSAR v Mak Chai Kwong & Tsang King Man 案中,上诉人被地方法院法官判定有罪,罪名是根据普通法密谋欺骗政府,并根据第 1 条和第 1 条作为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委托人。 《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这些罪行源自于 1985 年至 1990 年间进行的财产交易,当时他们都是路政署的工程师。两名上诉人在此期间与其妻子在北角拥有单位,并就对方的单位签订了租赁协议,同时申领私人租赁津贴(「PTA」)。检方的理由是,上诉人在明知自己无权获得 PTA 的情况下却获得了 PTA,因为他们在各自的公寓中拥有经济利益,而据称他们是从对方那里租赁的。据称,他们透过假装是彼此妻子的房客来掩饰这种兴趣。

上诉的核心问题是,从证据中可以得出的唯一合理推论是否是上诉人已明确「交叉持有」财产(这是不允许的,涉及相互信托持有各自财产的协议)还是「交叉租赁」协议(这是允许的,涉及出租彼此拥有的公寓)。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法官的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但维持了定罪,适用但书,因为“法官关于他们同意交叉持有公寓的调查结果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每个人都享有……以对方[上诉人]及其妻子名义登记的公寓的实益权益。”

终审法院审查后指出,适用该但书的测试要求很高——「假设的合理陪审团在适当指导下,是否会根据证据毫无疑问定罪或不可避免地得出相同的结论」——正如 Kissel v HKSAR (2010) 13 HKCFAR 27 第 3 段所述。 270.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可以透过得出事实推论来满足,但这种推论必须是令人信服的(而且是唯一的),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能从已证明的直接事实中得出。要得出这样的推论,必须满足三个要求。首先,它必须以主要事实的明确发现为基础。其次,推论必须是这些事实的逻辑结果。第三,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合乎逻辑(因为在逻辑上可能得出不止一个推论)之外,推论还必须是“不可抗拒的”,这意味著它必须是基于这些事实可以合理得出的唯一推论(Winnie Lo v HKSAR (2012) 15 HKCFAR 16 at 115)。

Holding

终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上诉人本可以订立一份合法的交叉租赁协议来达到同样的目的,但他们却竭力订立非法的交叉持有协议并订立虚假的交叉租赁协议,这本身就令人难以置信。

虽然上诉法院正确地认为,根据法官的调查结果,上诉人为租赁公寓提供了购买资金,对上诉人的定罪不能成立,但上诉法院在应用但书时犯了错误。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得出这样的推论:上诉人明确同意以信托形式相互持有房产,从而使他们各自拥有公寓的实益权益,从而使他们对 PTA 的主张不诚实。

终审法院认为这项推论本质上不可信,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这项推论。因此,适用该但书没有依据,上诉人的定罪被撤销。

Take-Aways

这是一项重要的决定,强调了适用但书的要求。也就是说,为了满足得出事实推论时的测试,推论必须是:

  • (i) 一幅令人信服的画,也是一个有理智的人会画的唯一一幅;
  • (ii) 基于主要事实的明确调查结果;
  • (iii) 这些事实的逻辑结果;和
  • (iv) 不可抗拒的,意思是可以从这些事实中得出的唯一结论。

MCS 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application-proviso

WhatsApp 联络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