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理由-上訴程序
在威維克·萊斯塔里,申請人的律師提出了10項上訴理由。法院認為沒有必要請檢方對理由 1 至 9 中提出的任何論點作出答复,因為就所列理由而言,沒有任何論點有任何依據。法院收到了 4 箱當局文件,以支持毫無根據的上訴理由。
上訴法院提醒律師,他們在刑事上訴中有責任解決有充分爭議的理由。律師的職責不是解決盡可能多的上訴理由,而不管這些理由是否現實且適當論證,就好像理由的數量是其能力或行業的某種指標一樣。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律師“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並掩蓋了本來可以作為上訴的良好理由,正如本案所發生的那樣。
直到法庭上辯論順利進行後,上訴獲準的一項上訴理由才被發現。上訴律師是各自領域的專家,在履行職責時應具備專業精神、現實主義和常識。
在謝顯揚,上訴法院再次對某些上訴律師中盛行的文化表示關注,即認為在任何針對定罪的上訴理由中,無論其案情如何,都幾乎例行公事地存在不公平和不平衡的總結。法院認為,也許現在是時候將向獨任法官申請上訴許可的程序擴大到所有上訴,而不僅僅是那些刑罰為 7 年或以下監禁的上訴。
MCS的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HKSAR v. Wiwik Lestari AND HKSAR v. Tse Hin Yeu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