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dallah Revisited

HKSAR v Lee Ming Ho
更新案件

刑事法
2024年五月
CACC 130/2019, [2024] HKCA 150
CACC 130/2019, [2024] HKCA 150
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麦机智、高等 法院上诉法庭法官薛伟成、彭宝琴
刑事法
2024 年 2 月 6 日

背景

申请人被控一项贩运价值超过1,050万港元的危险药物(34,232克冰毒)罪名,经审讯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监禁37年,该项判刑相信是香港有史以来对贩运危险药物罪名判处的其中一项最长刑期。法官以33年监禁作为判刑起点,并基於相关毒品是由水路从内地运入香港,从而涉及国际元素,因此加刑2年。然後,她以申请人在该贩毒团夥中乃担任较高级职位,另再加刑2年。

上诉法庭就法庭於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一案中述明量刑指引及原则後(《香港律师》20213月号对此曾予以探讨:https://www.hk-lawyer.org/content/sentencing-drug-trafficking-fresh -approach),应如何解释和应用HKSAR v Abdallah [ 2009] 2 HKLRD 437 HKSAR v Chung Ping Kun [2014] 6 HKC 106等案的上诉裁决,邀请控辩双方提交意见书。

意见书

辩方称(33年的)判刑起点实属过高,而30.5年的起点是适当的,并可基於国际元素及申请人所扮演的角色等加刑因素而向上调整。控方承认有关量刑是“力度充足的”,及增加刑罚时并无充分考虑整体性原则的说法是可争议的。上诉法庭邀请控辩双方就下列问题提出进一步意见:

  • Abdallah 案中的指引,是否可与法庭在 Herry Jane Yusuph 案提述的新取向结合起来继续施行;及
  • 一名犯罪者所扮演的角色及罪责倘在Herry Jane Yusuph案的新取向下进行评估,该基於国际元素而提高刑罚的做法是否会导致“双重计算”。

裁决

鑑於法庭的判决,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麦机智称:

Herry Jane Yusuph案所带来的一个较显著改变,是从一个单纯以毒品数量作依据而进行的对判刑起点和量刑的严格算术运算,转为一个对犯罪者所扮演的角色和罪责进行评估的较为酌情决定的取向”。

他继而识别了Abdallah案中的六个基本问题如下:

  • Herry Jane Yusuph案所更强调的,是在评估罪行的严重性及其适当判刑起点时,须识别当中的角色和罪责,而在评估当中的角色和罪责时,应当更自然、合理地考虑Abdallah案中订明的一些因素,而不是只作为在提高判刑起点方面的独立与不相关联的加刑因素。
  • 倘若让 Abdallah案的取向,与法庭在 Herry Jane Yusuph 案的新取向併行下去,会存在判刑法官可能作出双重计算的风险。
  • 我们若将Abdallah案列出的所有加刑因素视为具有相同价值,在数量一旦超过 1,000 克时,便将刑罚作相同的提高,此一做法是不合逻辑和欠缺灵活性的:

    …例如,一名来自贫穷国家的外国人,他首次带著毒品抵达香港,可能基於他的无知或教育不足,他未能充分察觉自己正在做著的事情的严重性,以及在他被逮捕後将会面对的严厉处罚;而与此有别的,是一名来自香港的毒品带家,他穿越世界各地收集得来一批毒品,并计划将其带回香港,他深知此等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回港之後将有甚麽在等待著他。”

    法庭已放弃了将每名毒品带家视作相同的「一刀切」做法,转而改为由判刑法官对角色和罪责进行更细微的审查。

  • 在量刑方面以往已确立一种做法,就是当Abdallah 案中的某项加刑因素一旦被识别後,所规定的提高刑罚幅度为不多於两年。这看来是源於在HKSAR v Yeung Lee Ming Simon [2018] 1 HKLRD 291一案中,上诉法庭副庭长杨振权裁定“在严重的贩毒案件中,跨境元素的提高刑罚幅度一般不会超过 2 年”。上诉法庭的另一分庭有效地将 Abdallah 案所规定的不少於2 年的监禁,重新解释为不多於2 年的监禁。
  • 香港对於贩运大量危险药物的刑罚已是非常严厉,而要区分哪些单纯是毒品带家或保管人,以及哪些是涉及程度远比他们为高的人,在这方面的能力已变得越来越有限和受限制。
  • 法庭(在Herry Jane Yusuph 案中)已从单以算术为基础的对界定量刑的规範性适用,转为赋予判刑法官更大的酌情决定权。儘管在量刑时,数量仍是主要的决定因素,但由於在量刑方面,须具有可预测性和一致性,因此与该等特定犯罪的严重性相比,个人情况相对来说便显得不重要了。

在谘询了上诉法庭两个分庭的所有其他刑事法官後,Abdallah 案现在必须根据Herry Jane Yusuph 案来重新考虑和重新评估。对於数量超过 600 克的海洛英或可卡因,儘管Abdallah 案所述明的量刑幅度将维持不变,但Abdallah 案的其馀部分现在必须顺从Herry Jane Yusuph案所述的取向。

在Abdallah 案所列的提高刑罚因素中,若存在下列情况:(1)国际元素; (2)涉案的毒贩显示为乃属於主谋或资深成员;(3) 犯罪者显示为曾僱用年青人来协助贩毒,则现时在识别判刑起点时,是将它们视为与犯罪者所扮演的角色和罪责有关的事项,而并非将其单独视为额外的加刑因素。犯罪者倘以前曾因贩毒被定罪,这在多大程度上可提高其刑罚(若然),将会由判刑法官来决定。犯罪者若为表格 8的持有者,目前并无关於提高刑罚的程度的具体数字指引。这并不意味著上文所识别的 3 项提高刑罚因素中的任何一项,其若具有如此的严重性或重要性,便不应将其作为一项加刑因素来单独处置。有时,“该项加刑因素对於所涉及的犯罪而言是如此不寻常和重要,以致法官完全有权将其独立出来,并解释其为何就这项特定因素而将刑罚提高。”

法庭强调它们并非新指引,而判刑法官仍应将注意力放在整体性的原则上,并确保在一切情况下,整体量刑都是公平、均衡和公正的。Herry Jane Yusuph 案的步骤六并不是指判刑法官在感到有关量刑可能过於严厉或沉重时,作出某种无原则的最终减刑。该项判决旨在指引判刑法官在评估犯罪者的角色和罪责时,须以较低的规範性来考虑适用该等加刑因素,而不是将其作为独立、不相关联的因素,从而以界定增幅来提高判刑起点。Herry Jane Yusuph 案的步骤六是专门针对藉多重计算或多项加刑因素而达致和提升判刑起点的风险(并仅以上述情况为限)。

在本上诉中适用该等原则

由於申请人明显是这次行动的组织者,其知悉有关毒品是从深圳经水路运到香港,其所扮演的角色和罪责较同案被告人(他们分别被判处30.5年和31年监禁)严重。法庭以31年作为判刑起点,而为了反映其角色和国际元素,并考虑到整体性,经审讯後对该项罪名的适当判刑是 33 年监禁。

This article by MCS originally appeared in Hong Kong Lawyer,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HKSAR v Lee Ming 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