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wne v Dunn 一案規則

HKSAR v CHAN Hing Kai (陳慶佳)

COURT OF APPEAL
Coram: Hon Poon CJHC, McWalters and Zervos JJA in Court
24 January 2020

背景

申請人在高等法院被判販毒罪名成立,並就其定罪提出上訴,理由是法官誤導陪審團,引致陪審團斷定申請人缺乏可信度,因為某些事項沒有向重要證人提出和/或在申請人的主問中沒有被提出(有時稱為「puttage」)。上訴法庭研究了Browne v Dunn(原為民事案件)一案中規則的範圍,該規則確保,如果對方日後有意就該事項反駁證人或就該事項質疑證人時,證人有機會解釋該實質事項。

判決

在作出法院判決時,上訴法庭薛偉成法官審視了該規則在刑事案件中的適用情況。該規則有兩個方面:

  1. 這是一項實務或程序的規則,旨在達致對證人公平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公平審訊;及

  2. 這是一項與證據的份量或說服力有關的規則。

     

上訴法庭薛偉成法官引用了一些澳大利亞的典據,得出了以下相關原則的摘要:

  1. Browne v Dunn案中的規則是一項專業慣例及公平性的規則,旨在容許證人面對及回應對其證供提出的任何質疑。

  2. 由於刑事審訊的控罪性質,以及控方和辯方承擔的責任不同,所以該規則應用於刑事法律程序時,其方式或後果不同於民事法律程序。

  3. 該規則容許具有靈活性,在應用時需要相當小心和謹慎。

  4. 如大律師不遵守規則,主審法官有權酌情決定如何補救可能導致的任何不公平情況,而他採取的行動將視乎案件的情況而定。

  5. 應採取措施,避免須就違反規則一事向陪審團作出指示,例如提醒大律師注意向證人提出事項的需要,以及准許傳召證人就遺漏事項接受盤問和質詢。還可以採取其他措施,這取決於違反規則的性質和案件的情況。

  6. 如果明顯地沒有遵從規則,之後向陪審團提出司法評論,在這情況重要的是考慮該評論的實質內容,而該評論的目的可能視乎情況而有所不同。

  7. 如果主審法官認為有需要指示陪審團,說明不遵從規則可能對陪審團評估對立證據時的影響,法官應:

    • 概述Browne v Dunn案中的規則及其目的;
    • 告訴陪審團,根據該規則,證人本應就有關事宜接受質詢,以便他或她有機會處理該項質疑;
    • 告知陪審團該證人沒有被質疑,因而被剝奪就該項質疑作出回應的機會;及/
    • 告知陪審團,他們因此被剝奪聽取他或她的證供回應的機會。
  8.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主審法官才應考慮指示陪審團,可因違反規定而就可信度作出不利的推論。評論證人或當事人似乎受到不公平對待是一回事,但同時評論某人的證供不應被人相信、可能是最近的虛構故事、因為它提出了該人的大律師沒有向其他證人盤問的事項,則是另一回事。如果(未能向證人提出說法的)情況導致「明顯的假設」,即對立的證據是最近虛構的或在其他方面是捏造的,這樣的指示才是合適。

  9. 這樣的指示困難重重,只應相當小心和審慎地作出,並必須附有解釋,說明可就一方為何沒有遵從規則作出其他推論,並附以該等推論的例子。

在將這些原則應用於本案時,主審法官請陪審團考慮到沒有puttage以確定他的總體可信度,並指示該事項可能是最近虛構和捏造的。這些指示超出了適當的界限,構成了重大的不合常規之處,造成陪審團確實有可能進行不允許的推理,從而使定罪變得不穩妥。上訴獲准,並下令重審。

 

評論

法院强調,有補救措施可用來儘量減少因沒有puttage而可能產生的任何不公平情況。可以查詢沒有puttage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大律師的過錯,而不是被告的過錯,那麽可以向陪審團指出這一點。證人也可以被召回,就對立的證供作進一步的盤問。大律師公會和法官之間可以就應給予的適當指示進行討論。Browne v Dunn一案中的規則需要在應用時具有靈活性,以及使用措施處理任何違反行為時需要小心和謹慎。

This article by MCS originally appeared in Hong Kong Lawyer,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上訴法庭審視的Browne v Dunn一案規則: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慶佳CACC 65/2017/ [2019] HKCA172,判決日期:202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