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謀殺一向是香港最嚴重的罪行,過往屬可判處死刑的罪行。雖然香港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在1966年,但謀殺直至1993年仍屬死刑罪行。現時,成年人一經裁定謀殺罪成,必須判處終身監禁。香港幸而甚少發生謀殺案;然而,任何人一旦被控謀殺,必須就證據、抗辯勝算,以及與控方商討承認較輕控罪的可能性,取得最適切的法律意見。本所律師曾聯同大律師在高等法院成功抗辯謀殺控罪。謀殺案件必定由陪審團審訊;面對謀殺控罪的被告,必須由具陪審團審訊經驗的律師提供意見。
誤殺亦是香港最嚴重的罪行之一,涵蓋不構成謀殺的非法殺人,包括因局部免責辯護而由謀殺減為誤殺的案件,以及因非法及危險行為或嚴重疏忽而導致死亡的案件。誤殺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但與謀殺不同,刑罰並非固定,法官會按照誤殺類別、犯罪者的責任及整體情況釐定適當刑罰。
普通法罪行及其法定刑罰
謀殺
謀殺屬普通法罪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條規定,成年人一經裁定謀殺罪成,須判處終身監禁。如犯罪者犯案時未滿18歲,則適用另一套法定制度。
誤殺
誤殺屬普通法罪行,可根據第212章第7條判罰,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惟法庭保留酌情權,可因應個別罪行及犯罪者判處適當刑罰。
謀殺的構成元素
非法殺人
控方必須證明有人死亡,而殺人行為屬非法。在範圍狹窄的情況下,殺人可能屬合法,例如在合法自衛中使用合理及必要的武力。
因果關係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或具有法律關聯的不作為導致死亡。法庭可能需要依據醫療、法證及事實證據,以裁定事實及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殺人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意圖
謀殺要求被告具有殺人或造成確屬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控方可依據行為性質、所用武器、傷勢、所說的話及周遭情況,要求陪審團推斷被告意圖。
沒有完全或局部免責辯護
完全免責辯護如成立,可導致無罪裁決。局部免責辯護如成立,例如減責神志失常、激怒或參與自殺協定,則可將原屬謀殺的罪行減為誤殺。
誤殺的主要類別
自願誤殺
自願誤殺是指謀殺的所有元素均已具備,但因被告證明一項獲法律承認的局部免責辯護,即激怒、減責神志失常或參與自殺協定,罪行因而減為誤殺。
非自願誤殺
非自願誤殺是指在沒有殺人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意圖下非法導致他人死亡,包括非法及危險行為誤殺,以及嚴重疏忽誤殺。
嚴重疏忽誤殺
上訴法庭在 HKSAR v Lai Chun Ho [2019] 1 HKLRD 4 裁定,客觀上可由合理人士預見的風險,必須是嚴重而明顯的死亡風險,而不僅是身體受傷或身體嚴重受傷的風險。
兩項罪行的分別
意圖及法律責任基礎決定罪行
謀殺要求被告具有殺人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意圖,並設有強制性刑罰。誤殺則涵蓋不同形式的非法殺人,刑罰由法官按個別情況釐定。
| 事項 | 謀殺 | 誤殺 |
|---|---|---|
| 罪行性質 | 普通法謀殺 | 普通法誤殺 |
| 死亡及因果關係 | 兩者均須證明 | 兩者均須證明 |
| 犯罪意念或法律責任基礎 | 殺人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意圖 | 視乎類別而定:局部免責辯護、非法及危險行為,或嚴重疏忽 |
| 審訊 |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及陪審團審理 |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及陪審團審理 |
| 最高刑罰 | 成年人須判處終身監禁 | 最高終身監禁,但實際刑罰由法庭酌情釐定 |
審訊及判刑
殺人案件由法官及陪審團審理
謀殺及誤殺均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循公訴程序審訊。法官就法律向陪審團作出指引;陪審團則裁定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並考慮交由其裁決的任何免責辯護。
成年人一經裁定謀殺罪成,必須判處終身監禁。誤殺的最高刑罰同樣是終身監禁,但由於誤殺在事實及法律上有多種不同形式,法庭會按個別案件釐定刑罰。
MCS如何協助
在殺人案件中提供具經驗的代表服務
MCS可分析控方案情、法證及醫療證據、因果關係、意圖、身分辨認,以及任何可提出的完全或局部免責辯護。我們可就抗辯控罪的勝算提供意見;如證據及當事人指示支持,亦可就適當的較輕控罪向控方作出陳詞或進行商討。
本所律師曾聯同大律師在高等法院成功抗辯謀殺控罪。我們會為當事人仔細準備案件的每個階段,並就陪審團審訊的進行提供具經驗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