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谋杀一向是香港最严重的罪行,过往属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虽然香港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1966年,但谋杀直至1993年仍属死刑罪行。现时,成年人一经裁定谋杀罪成,必须判处终身监禁。香港幸而甚少发生谋杀案;然而,任何人一旦被控谋杀,必须就证据、抗辩胜算,以及与控方商讨承认较轻控罪的可能性,取得最适切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曾联同大律师在高等法院成功抗辩谋杀控罪。谋杀案件必定由陪审团审讯;面对谋杀控罪的被告,必须由具陪审团审讯经验的律师提供意见。
误杀亦是香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涵盖不构成谋杀的非法杀人,包括因局部免责辩护而由谋杀减为误杀的案件,以及因非法及危险行为或严重疏忽而导致死亡的案件。误杀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但与谋杀不同,刑罚并非固定,法官会按照误杀类别、犯罪者的责任及整体情况厘定适当刑罚。
普通法罪行及其法定刑罚
谋杀
谋杀属普通法罪行。《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条规定,成年人一经裁定谋杀罪成,须判处终身监禁。如犯罪者犯案时未满18岁,则适用另一套法定制度。
误杀
误杀属普通法罪行,可根据第212章第7条判罚,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惟法庭保留酌情权,可因应个别罪行及犯罪者判处适当刑罚。
谋杀的构成元素
非法杀人
控方必须证明有人死亡,而杀人行为属非法。在范围狭窄的情况下,杀人可能属合法,例如在合法自卫中使用合理及必要的武力。
因果关系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或具有法律关联的不作为导致死亡。法庭可能需要依据医疗、法证及事实证据,以裁定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杀人或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意图
谋杀要求被告具有杀人或造成确属严重身体伤害的意图。控方可依据行为性质、所用武器、伤势、所说的话及周遭情况,要求陪审团推断被告意图。
没有完全或局部免责辩护
完全免责辩护如成立,可导致无罪裁决。局部免责辩护如成立,例如减责神志失常、激怒或参与自杀协定,则可将原属谋杀的罪行减为误杀。
误杀的主要类别
自愿误杀
自愿误杀是指谋杀的所有元素均已具备,但因被告证明一项获法律承认的局部免责辩护,即激怒、减责神志失常或参与自杀协定,罪行因而减为误杀。
非自愿误杀
非自愿误杀是指在没有杀人或造成身体严重伤害意图下非法导致他人死亡,包括非法及危险行为误杀,以及严重疏忽误杀。
严重疏忽误杀
上诉法庭在 HKSAR v Lai Chun Ho [2019] 1 HKLRD 4 裁定,客观上可由合理人士预见的风险,必须是严重而明显的死亡风险,而不仅是身体受伤或身体严重受伤的风险。
两项罪行的分别
意图及法律责任基础决定罪行
谋杀要求被告具有杀人或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意图,并设有强制性刑罚。误杀则涵盖不同形式的非法杀人,刑罚由法官按个别情况厘定。
| 事项 | 谋杀 | 误杀 |
|---|---|---|
| 罪行性质 | 普通法谋杀 | 普通法误杀 |
| 死亡及因果关系 | 两者均须证明 | 两者均须证明 |
| 犯罪意念或法律责任基础 | 杀人或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意图 | 视乎类别而定:局部免责辩护、非法及危险行为,或严重疏忽 |
| 审讯 |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及陪审团审理 |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及陪审团审理 |
| 最高刑罚 | 成年人须判处终身监禁 | 最高终身监禁,但实际刑罚由法庭酌情厘定 |
审讯及判刑
杀人案件由法官及陪审团审理
谋杀及误杀均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循公诉程序审讯。法官就法律向陪审团作出指引;陪审团则裁定控方是否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控罪,并考虑交由其裁决的任何免责辩护。
成年人一经裁定谋杀罪成,必须判处终身监禁。误杀的最高刑罚同样是终身监禁,但由于误杀在事实及法律上有多种不同形式,法庭会按个别案件厘定刑罚。
MCS如何协助
在杀人案件中提供具经验的代表服务
MCS可分析控方案情、法证及医疗证据、因果关系、意图、身分辨认,以及任何可提出的完全或局部免责辩护。我们可就抗辩控罪的胜算提供意见;如证据及当事人指示支持,亦可就适当的较轻控罪向控方作出陈词或进行商讨。
本所律师曾联同大律师在高等法院成功抗辩谋杀控罪。我们会为当事人仔细准备案件的每个阶段,并就陪审团审讯的进行提供具经验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