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打擊洗黑錢框架
嚴格、多層次的法律框架
香港透過嚴格的、多層次的法律框架來打擊洗黑錢,該框架主要由三項立法管轄,並由監管和執法機構執行。該系統符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小組(FATF)制定的國際標準,並對個人和企業施加嚴厲的刑事處罰和嚴格的合規義務。
國際標準中國香港自 1991 年以來一直是 FATF 成員
其打擊洗黑錢和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框架是根據 FATF 建議進行評估的。
核心打擊洗黑錢立法
三項條例構成法定基礎
香港的打擊洗黑錢制度,一方面以刑事法禁止處理犯罪得益,另一方面規定相關機構履行預防性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責任。
01 — 法定框架
01OSCO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這是針對一般可公訴刑事罪行所得得益進行洗黑錢的主要立法。第 25 條規定,在明知或知道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情況下處理該財產,即構成刑事罪行。
02DTROP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該條例專門針對販毒所得得益的洗黑錢活動。其第 25 條對處理已知或有理由相信代表毒品販運得益的財產適用了密切相應的禁令。
03AMLO
《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該條例向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務和專業施加法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責任,並設立按不同行業實施的監管制度。
執法機構
- 香港警務處,特別是透過其專門的金融情報和調查局(FIIB),是處理香港絕大多數洗黑錢案件的主要執法機構。
- 此外,如果刑事罪行涉及腐敗或賄賂,廉政公署(ICAC) 具有管轄權。
- 當洗黑錢直接源自海關法規定的刑事罪行時,香港海關(海關)將主導調查。例如:基於貿易的洗黑錢涉及虛構交易活動、偽造發票或交易異常;銷售免稅香菸或假貨所產生的走私和消費稅刑事罪行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