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事罪行和资产调查

洗黑钱

香港追踪和处理可疑刑事罪行所得的刑事、监管和执法框架

香港的打击洗黑钱框架

严格、多层次的法律框架

香港透过严格的、多层次的法律框架来打击洗黑钱,该框架主要由三项立法管辖,并由监管和执法机构执行。该系统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小组(FATF)制定的国际标准,并对个人和企业施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和严格的合规义务。

国际标准中国香港自 1991 年以来一直是 FATF 成员

其打击洗黑钱和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框架是根据 FATF 建议进行评估的。

核心打击洗黑钱立法

三项条例构成法定基础

香港的打击洗黑钱制度,一方面以刑事法禁止处理犯罪得益,另一方面规定相关机构履行预防性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责任。

01 — 法定框架
01OSCO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这是针对一般可公诉刑事罪行所得得益进行洗黑钱的主要立法。第 25 条规定,在明知或知道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情况下处理该财产,即构成刑事罪行。

02DTROP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

该条例专门针对贩毒所得得益的洗黑钱活动。其第 25 条对处理已知或有理由相信代表毒品贩运得益的财产适用了密切相应的禁令。

03AMLO

《打击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该条例向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务和专业施加法定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责任,并设立按不同行业实施的监管制度。

执法机构

  • 香港警务处,特别是透过其专门的金融情报和调查局(FIIB),是处理香港绝大多数洗黑钱案件的主要执法机构。
  • 此外,如果刑事罪行涉及腐败或贿赂,廉政公署(ICAC) 具有管辖权。
  • 当洗黑钱直接源自海关法规定的刑事罪行时,香港海关(海关)将主导调查。例如:基于贸易的洗黑钱涉及虚构交易活动、伪造发票或交易异常;销售免税香烟或假货所产生的走私和消费税刑事罪行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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