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罪行
與公職有關的嚴重及故意失當行為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通常簡稱MIPO)是一項普通法罪行,針對嚴重濫用或疏忽公共職責的行為。罪行並不限於賄賂;即使沒有提供或接受利益,如涉嫌濫用公職的行為足夠嚴重,且其他罪行元素均獲證明,公職人員仍可能面對指控。
本罪針對故意失當行為,而非純粹疏忽、判斷錯誤或輕微違反內部規則。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個別被告的控罪。
廉署可作調查的原因
廉署具有重要但非專有的調查權
《廉政公署條例》規定廉署須調查涉嫌貪污罪行,並容許廉署查訊訂明人員與貪污行為有關或助長貪污的行為。由貪污投訴展開的調查,即使最終證據不足以證明曾支付或收取賄款,仍可能揭露嚴重濫用公職的情況;在此情況下,證據或可支持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指控。
廉署並非對每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指稱均享有專屬調查權。警方可調查屬其職責範圍內的行為;在適當情況下,各機構亦可互相轉介資料。由哪一機構負責調查,須視乎案件事實、與涉嫌貪污的關連及適用的法定權力而定。
律政司獨立主管香港的刑事檢控。廉署調查可能導致提出檢控建議或控罪,但是否檢控及採取何種檢控方式,須按法律意見及律政司的檢控職責作出決定。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元素
控方必須證明的事項
每項元素均須按有關公職、被指稱的行為及周遭情況加以考慮。
公職人員
被告必須是公職人員。某人是否符合此身分,須視乎實際交託予該人的公共職能、權力及責任而定。
與公職有關的行為
被指稱的作為或不作為,必須是在被告履行公職期間發生或與其公職有關。純屬私人且不在公共職能範圍內的行為並不足夠。
故意作出失當行為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作出失當行為,包括明知而濫用公職、故意不履行公共職責,或故意罔顧有關行為屬違法的風險。
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
有關行為必須是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的情況下發生。評估被告提出的解釋時,須考慮作出相關決定或不作為時的事實及實際運作背景。
失當行為足夠嚴重
偏離公職責任的程度必須嚴重,而非微不足道。法庭會考慮公職人員所負的責任、所服務公共目的的重要性,以及被指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
個人得益並非罪行元素
控方無須證明公職人員取得金錢或其他個人利益。即使被指稱的行為沒有帶來個人得益,只要故意濫用或疏忽公職的情況足夠嚴重,仍可構成罪行。
證據及刑事法律責任
刑罰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調查可涵蓋公職職責、利益申報、決策紀錄、內部政策、通訊、財務交易,以及就有關作為或不作為提出的理由。利益衝突可能與案件有關,但其存在並不自動證明刑事失當行為。
控方必須證明行為屬故意及足夠嚴重。法庭須把刑事失當行為與疏忽、行政失誤、誤解、真誠的判斷錯誤,或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支持的行為區分開來。
刑罰: 公職人員如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I(1)條判刑,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罰款。
MCS 如何提供協助
就調查及其後任何檢控提供法律意見
MCS可為涉及廉署、警方或監管機構調查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審視被指稱的公職職責及決策框架,協助客戶準備接受會面,並辨識與故意性、嚴重程度及任何合理辯解或理由有關的文件和背景證據。
如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我們可分析控方證據、向客戶取得詳細指示、在適當情況下與經驗豐富的大律師合作,並在整個法庭程序中提供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