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罪行
与公职有关的严重及故意失当行为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通常简称MIPO)是一项普通法罪行,针对严重滥用或疏忽公共职责的行为。罪行并不限于贿赂;即使没有提供或接受利益,如涉嫌滥用公职的行为足够严重,且其他罪行元素均获证明,公职人员仍可能面对指控。
本罪针对故意失当行为,而非纯粹疏忽、判断错误或轻微违反内部规则。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个别被告的控罪。
廉署可作调查的原因
廉署具有重要但非专有的调查权
《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署须调查涉嫌贪污罪行,并容许廉署查讯订明人员与贪污行为有关或助长贪污的行为。由贪污投诉展开的调查,即使最终证据不足以证明曾支付或收取贿款,仍可能揭露严重滥用公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证据或可支持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指控。
廉署并非对每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指称均享有专属调查权。警方可调查属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在适当情况下,各机构亦可互相转介资料。由哪一机构负责调查,须视乎案件事实、与涉嫌贪污的关连及适用的法定权力而定。
律政司独立主管香港的刑事检控。廉署调查可能导致提出检控建议或控罪,但是否检控及采取何种检控方式,须按法律意见及律政司的检控职责作出决定。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元素
控方必须证明的事项
每项元素均须按有关公职、被指称的行为及周遭情况加以考虑。
公职人员
被告必须是公职人员。某人是否符合此身分,须视乎实际交托予该人的公共职能、权力及责任而定。
与公职有关的行为
被指称的作为或不作为,必须是在被告履行公职期间发生或与其公职有关。纯属私人且不在公共职能范围内的行为并不足够。
故意作出失当行为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故意以作为或不作为作出失当行为,包括明知而滥用公职、故意不履行公共职责,或故意罔顾有关行为属违法的风险。
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
有关行为必须是在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的情况下发生。评估被告提出的解释时,须考虑作出相关决定或不作为时的事实及实际运作背景。
失当行为足够严重
偏离公职责任的程度必须严重,而非微不足道。法庭会考虑公职人员所负的责任、所服务公共目的的重要性,以及被指偏离职责的性质和程度。
个人得益并非罪行元素
控方无须证明公职人员取得金钱或其他个人利益。即使被指称的行为没有带来个人得益,只要故意滥用或疏忽公职的情况足够严重,仍可构成罪行。
证据及刑事法律责任
刑罚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调查可涵盖公职职责、利益申报、决策纪录、内部政策、通讯、财务交易,以及就有关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的理由。利益冲突可能与案件有关,但其存在并不自动证明刑事失当行为。
控方必须证明行为属故意及足够严重。法庭须把刑事失当行为与疏忽、行政失误、误解、真诚的判断错误,或有合理辩解或理由支持的行为区分开来。
刑罚: 公职人员如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I(1)条判刑,最高可判监禁7年及罚款。
MCS 如何提供协助
就调查及其后任何检控提供法律意见
MCS可为涉及廉署、警方或监管机构调查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审视被指称的公职职责及决策框架,协助客户准备接受会面,并辨识与故意性、严重程度及任何合理辩解或理由有关的文件和背景证据。
如展开刑事法律程序,我们可分析控方证据、向客户取得详细指示、在适当情况下与经验丰富的大律师合作,并在整个法庭程序中提供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