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藥物

製造危險藥物

製造危險藥物罪行的法例框架、罪行元素及可按案情考慮的抗辯理由

概覽

製造危險藥物被視為最嚴重的毒品相關罪行,只可循公訴程序審訊,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製造」包括與製作、攙雜、淨化、混合、分離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危險藥物有關的任何作為。

法例條文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6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除根據和按照署長批給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製造危險藥物。”

業主及佔用人的法律責任

處所罪行

第6條規管直接製造危險藥物;至於出租物業供製造危險藥物所引致的第三者法律責任,則明文訂於第134章第37條

法律規定(第37(1)(b)條): 任何人如「明知任何地方或處所……將用作……非法製造或貯存危險藥物,而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將該地方或處所出租或同意出租」,即屬犯罪。

因此,業主、地產代理或主租客如明知處所將用作製造或貯存危險藥物而訂立出租安排,可能須負刑事責任。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實際知悉處所將用作非法製造或貯存危險藥物。被告人蓄意漠視極為明顯的警號,可支持其實際知情的推論;但單憑疏忽或沒有作出查詢,並不足以證明條文所要求的知情元素。

刑罰

第6條(製造)

審訊方式: 只可循公訴程序審訊,不得在裁判法院循簡易程序審訊。

最高監禁刑期:終身監禁

最高罰款: 最高可處港幣5,000,000元罰款。

第37條(處所罪行)

循公訴程序定罪: 罰款港幣5,000,000元及監禁最高15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 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最高3年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證據;就會面、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按案件事實識別任何可用的辯護理由或證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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