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

制造危险药物

制造危险药物罪行的法例框架、罪行元素及可按案情考虑的抗辩理由

概览

制造危险药物被视为最严重的毒品相关罪行,只可循公诉程序审讯,最高可判终身监禁。「制造」包括与制作、搀杂、净化、混合、分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危险药物有关的任何作为。

法例条文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6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除根据和按照署长批给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制造危险药物。”

业主及占用人的法律责任

处所罪行

第6条规管直接制造危险药物;至于出租物业供制造危险药物所引致的第三者法律责任,则明文订于第134章第37条

法律规定(第37(1)(b)条): 任何人如「明知任何地方或处所……将用作……非法制造或贮存危险药物,而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将该地方或处所出租或同意出租」,即属犯罪。

因此,业主、地产代理或主租客如明知处所将用作制造或贮存危险药物而订立出租安排,可能须负刑事责任。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实际知悉处所将用作非法制造或贮存危险药物。被告人蓄意漠视极为明显的警号,可支持其实际知情的推论;但单凭疏忽或没有作出查询,并不足以证明条文所要求的知情元素。

刑罚

第6条(制造)

审讯方式: 只可循公诉程序审讯,不得在裁判法院循简易程序审讯。

最高监禁刑期:终身监禁

最高罚款: 最高可处港币5,000,000元罚款。

第37条(处所罪行)

循公诉程序定罪: 罚款港币5,000,000元及监禁最高15年

循简易程序定罪: 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最高3年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证据;就会面、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按案件事实识别任何可用的辩护理由或证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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