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64条下的反起底条文经加强,以遏止在网上把个人资料当作伤害他人的工具。法例针对未经同意而恶意披露个人资料的行为(通常称为「起底」),例如在社交媒体、聊天群组或网上论坛散播某人的住址、电话号码、身分证号码或家人资料,以煽动骚扰或造成其他指明伤害。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具有法定权力调查涉嫌起底罪行、发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披露,并可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提出检控。
法定条文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64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64条——与起底相关的罪行
该条就未经资料当事人的有关同意而披露个人资料订立罪行;控方须证明被告对造成指明伤害具有订明意图或罔顾后果。如披露实际造成指明伤害,则适用较严重的罪行。
罪行元素
第64条设立两级刑事起底罪行,区别在于披露是否实际使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控方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所控罪行的每项元素。
第一级:基本起底罪行——第64(3A)条
控方须证明:
- 披露:被告披露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 没有同意:披露未经资料当事人的有关同意。
- 意图或罔顾后果:被告意图使资料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伤害,或罔顾披露会否或相当可能会使资料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伤害。
第二级:加重起底罪行——第64(3C)条
控方须证明第一级罪行的所有元素,并须证明以下额外实际后果:
- 造成伤害:披露实际使资料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伤害。
根据第64(6)条,「指明伤害」包括以下形式的伤害:
- 对该人造成骚扰、缠扰、纠缠、威胁或恐吓。
- 使该人蒙受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 使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
- 损坏该人的财产。
最高刑罚
- 第一级——基本罪行(意图造成指明伤害或罔顾会否造成该伤害):根据第64(3B)条,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及罚款港币100,000元。
- 第二级——加重罪行(实际造成指明伤害):根据第64(3D)条,循公诉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及罚款港币1,000,000元。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