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取證
《證據條例》第VIII部下的司法請求
當香港刑事法律程序的一方需要位於另一司法管轄區的證據時,香港的一般傳票並不能強制身處外地的證人或文件持有人行事。《證據條例》(第8章)第VIII部則容許原訟法庭發出正式請求書,請求香港以外的法院或審裁處提供協助。
該程序通常稱為 請求書。請求書要求獲請求的司法機關取得供香港使用的證據;請求書本身並不在外地司法管轄區行使強制權力。
最新情況及法律背景
控辯雙方均可使用的法院對法院機制
此途徑有別於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提出的政府對政府請求。
控方及辯方均可申請
第77E條容許律政司司長或被控相關罪行的人提出申請。這為被控人提供法定途徑,以尋求可能支持辯方的海外材料。
不取決於雙邊相互法律協助協定
有關權力源自第8章,無須香港與獲請求地方之間有生效的雙邊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然而,請求的執行仍受獲請求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程序及其提供協助的意願所規限。
法定條文
申請、證據及公平規定
申請協助
根據《證據條例》第77E條,原訟法庭可命令向香港以外的法院或審裁處發出請求書,以就已在香港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取得證據;如取得證據後相當可能會提起刑事法律程序,亦可發出請求書。
律政司司長或被控與該法律程序相關罪行的人,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申請可單方面提出,並須以誓章支持。
可取得證據的範圍
請求書可要求外地法院或審裁處錄取指明人士的口頭或書面證供,或取得指明文件或其他物件的交出。
在獲請求地方法律的規限下,請求書可用以尋求海外證人的證供,或由外地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人士持有的指明文件。
可接納性及司法公正
根據請求書取得並交回的證據,受第77F條的條件規限;如為了司法公正有必要排除證據,法院亦有權拒絕接納。
海外證據不會僅因透過正式程序取得而自動成為決定性證據。審訊法院仍須就證據的可接納性及公平性作出裁定。
海外證據的分量
法院評估證據分量時,會考慮取得證據的情況,包括有關證據能否受到質疑,以及獲請求地方的法律是否容許一方由法律代表出席。
能否盤問證人、透過律師參與程序及揭示證據弱點,可能對該證據最終獲給予的分量有重大影響。
請求書程序
由識別證據至在審訊中使用
經審慎擬定的請求,應識別所需證據、說明其相關性,並預先考慮獲請求司法管轄區的程序。
識別海外證據
申請人應識別所需證人、文件或物件、其所在地、其與香港法律程序爭議事項的相關性,以及為何不能透過一般本地程序取得。
準備法院申請
向原訟法庭提出的申請應準確界定建議請求,並以誓章證據說明法定條件及海外協助的必要性。
發出及傳送請求
法院如信納有關申請,會命令發出請求書並指示傳送方式。傳送及執行方法視乎獲請求司法管轄區及任何適用程序安排。
外地法院取得證據
獲請求機關在訊問證人或強制交出材料時,會適用其本身的法律及程序。香港法院命令本身並不等同在外地生效的傳票。
交回及在審訊中使用
證據交回後,香港法院會考慮法定可接納條件、司法公正及應給予該材料的適當分量。
MCS如何提供協助
取得及質疑海外證據
MCS可就請求書是否合法提供法律意見、識別所需證供或文件,並準備向原訟法庭提出的申請。我們可與海外律師協調執行工作、保障客戶的參與及盤問權利,並在證據交回香港後處理其可接納性、可靠性及證據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