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司徒悅律師是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 ("MCS") 的創辦人之一,就各類刑事法律事務提供意見。他擁有逾二十年經驗,協助客戶處理重大調查、檢控及監管程序。
司徒悅律師於知名刑事律師行接受訓練,並於 2008 年成為該行的合夥人。2014 年 8 月,他與麥樂賢律師及周綽瑩律師共同創辦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
司徒悅律師曾代表面對各類刑事控罪的客戶,案件由遊蕩等較輕微罪行至強姦等嚴重罪行不等。他經常在香港各級法院出庭。近年,司徒悅律師的執業重點為複雜白領罪案及證券案件。他憑藉在香港白領罪案抗辯方面的工作,獲 Who's Who Legal Business 的 Business Crime Defence 專章推薦。此外,他亦獲 Doyle's 2019 Guide 評為香港卓越刑事律師(Preeminent Criminal Lawyer)。
為進一步發展其法律專業,司徒悅律師於 2018 年獲西澳最高法院認許為律師。


專業背景
- 西澳大學商學士(資訊管理及會計)
- 2018 年獲西澳最高法院認許為律師
- 獲 Who's Who Legal 選入商業罪案抗辯名單,以表揚他在香港白領罪案抗辯方面的工作
- 獲 Doyles 2019 Guide 評為卓越刑事律師(Preeminent Criminal Lawyer)
主要業務
刑事及證監會相關監管事宜
司徒悅律師的工作涵蓋調查、法庭程序,以及刑事案件可能帶來的財務後果。
廉政公署調查及檢控
司徒悅律師處理涉及公私營機構貪污的廉政公署調查及檢控的全階段工作。其經驗包括冗長的區域法院審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7B及17BA條就交還及發還護照提出的申請,以及根據第14條就有關財產交易的資料作出的查詢。
證監會調查及檢控
司徒悅律師代表客戶應對證監會調查,並出席《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4條規定被訪者須回答調查員提問的會面。其工作涵蓋證監會的民事及刑事市場失當行為制度,包括虛假交易及終審法院程序。
洗黑錢及資產凍結
司徒悅律師從洗黑錢調查的最初階段提供意見(可能由聯合財富情報組的凍結開始),經審訊至其後的沒收程序。他曾協助客戶解除賬戶凍結、應對法庭發出的限制令、辯護洗黑錢指控,以及在資金可能有非法來源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海關及反偽冒工作
除辯護香港海關提出的檢控外,司徒悅律師亦協助客戶向海關作出投訴。他曾代表一家知名手機製造商、協調私家偵探團隊,並與執法機關合作打擊香港及中國內地的偽冒活動,相關工作促成香港警方拘捕疑犯。
相互法律協助
司徒悅律師就香港與海外司法管轄區根據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提出的請求提供意見。該等請求可能涉及在香港取證或限制香港境內資產,即使被指稱的犯罪行為發生在海外。他曾代表國際組織及在香港的資產遭限制的個人。
法院程序及簽保守行為令
司徒悅律師曾就不同程度的刑事指控為客戶辯護,由遊蕩等較輕微罪行至強姦等嚴重罪行,並在香港不同級別的法庭出庭。他亦經常向律政司提交書面陳詞,尋求以簽保守行為令方式處理案件,而不繼續檢控。
代表性案件
案例
HKSAR v 謝瑞麟及其他人
在 DCCC 350/2006 案中擔任事務律師。該案為一宗備受關注的廉政公署檢控案件,審訊逾 90 天,並涉及在美國法院取證。
HKSAR v Lee Kai Wai
在 DCCC 1012/2007 案中擔任事務律師。區域法院裁定司徒悅律師的客戶就所有控罪表證不成立。
HKSAR v Fu Kok Kin Patrick & Lee Shu Yuen Francis
在 FACC 4/2011 案中擔任事務律師。該案為一宗具指標性的虛假交易案件,終審法院裁定司徒悅律師的客戶所有罪名不成立,並判給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