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歷史與機構框架
香港打擊洗黑錢活動的主要情報單位
香港接收和分析金融情報的主要單位是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該單位成立於 1989 年,採用聯合管理架構運作,人員由香港警務處(香港警務處)和香港海關(海關)成員組成。
聯合財富情報組作為一個金融情報部門而不是一個現場調查小組運作。它接收、分析和儲存可疑交易報告(STR),開發金融情報,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將該情報傳播給當地執法機構和海外金融情報同行。自2020年10月重組以來,也強化了策略分析、國際合作、培訓和政策職能。
可疑交易報告s
金融數據與情報
向適當的本地或海外機構
STR 的法定處理
積極報告義務
可疑交易報告是香港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下的強制法定披露。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25A(1)條,以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2(1)條,如任何人知道或懷疑某項財產代表犯罪得益、曾經或擬用於相關犯罪活動,或屬恐怖分子財產,便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作出披露。
可疑交易報告
向聯合財富情報組秘密披露法定知識或懷疑。
該義務適用於任何人。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和指定專業人士通常因其受規管活動的原因而維護正式的內部報告系統。
在知道或懷疑出現後,只要合理,就可以這樣做。沒有最低交易金額要求,即使沒有完成交易也可能產生關稅。
受監管實體透過 STREAMS 2 以電子方式提交。聯合財富情報組也為非受監管實體的人士提供規定的途徑。
提交 STR 的法律意義
對披露行為和真實報告的法定保護
根據 OSCO 或 DTROP 第 25A 條,披露可以提供重要的保護。保護與披露的行為和法定條件相關。然而,提交 STR 並不能普遍免除與這些條件無關的調查或責任。
交易前披露
如有關人士在處理涉嫌犯罪得益的財產前作出披露,並在獲授權人員同意後才進行該項財產交易,該項披露可就該次交易提供洗黑錢罪的法定免責辯護。
交易後披露
如果披露是在行為之後進行的,則保護也適用,前提是該披露是該人主動且在合理的情況下盡快進行的。
防止洩密
依照法定條文作出的披露,不會被視為違反合約、成文法則、專業操守規則或其他規定所施加的保密限制;披露者亦不會僅因作出該項披露而須負上損害賠償責任。
不同意書及其意義
不同意書的法律意義
當詐騙、網路刑事罪行或洗黑錢計劃被舉報時,受害者、金融機構或執法機構可能會提供導致 STR 的資料。在獲得限制令或民事禁令之前,授權官員可以拒絕同意繼續處理指定財產。由此產生的不同意書(LNC) 本身並不合法地凍結帳戶:銀行仍然是決策者,但通常會停用該帳戶,因為交易可能使其面臨刑事和監管風險。
可疑交易披露
在法定知情或懷疑出現後,銀行或其他報告者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有關財產或帳戶的可疑交易報告。
不同意
如果根據事實認為拒絕同意是合理、必要和相稱的,授權官員可以向報告機構發出 LNC。
銀行通常會停用該帳戶
『不同意書』表示當局不給予第25A(2)條所指的同意。為免觸犯第25條而處理懷疑屬犯罪得益的財產,銀行通常會拒絕執行交易或限制客戶使用帳戶。
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不同意書』一般不應維持超過六個月;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可延續,例如案件涉及複雜、大規模或跨境調查。
必須重新考慮並記錄是否繼續
指揮調查單位的主管每月審查每個活躍的 LNC,並以電子方式記錄決定和理由。一旦 LNC 在沒有限制令或民事禁令的情況下運作超過三個月,編隊指揮官還必須每月審查調查情況。
當不再合理時,不得停止同意
如果情況不再證明 LNC 是合理的,則其運作必須盡快停止。除非特殊延續在六個月到期前得到適當批准和記錄,否則 LNC 將失效,聯合財富情報組將向報告實體發出同意書。
未提交文件的法律後果
未能披露是一項獨立的刑事罪行
根據 OSCO 和 DTROP 第 25A(7) 條,任何人未能在合理的情況下盡快披露所需的知識或懷疑,即屬刑事罪行。責任不僅限於公司:法定義務可以直接適用於掌握相關知識或懷疑的個人。
監禁3個月
並處罰款港幣50,000元額外的監管後果
報告失敗也可能使受監管實體或個人受到相關監管機構的調查和紀律處分,包括譴責、補救指示、罰款或經適用監管制度授權的許可後果。可用的製裁和最高金額取決於該制度和相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