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作历史与机构框架
香港打击洗黑钱活动的主要情报单位
香港接收和分析金融情报的主要单位是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该单位成立于 1989 年,采用联合管理架构运作,人员由香港警务处(香港警务处)和香港海关(海关)成员组成。
联合财富情报组作为一个金融情报部门而不是一个现场调查小组运作。它接收、分析和储存可疑交易报告(STR),开发金融情报,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将该情报传播给当地执法机构和海外金融情报同行。自2020年10月重组以来,也强化了策略分析、国际合作、培训和政策职能。
可疑交易报告s
金融数据与情报
向适当的本地或海外机构
STR 的法定处理
积极报告义务
可疑交易报告是香港打击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下的强制法定披露。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A(1)条,以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12(1)条,如任何人知道或怀疑某项财产代表犯罪得益、曾经或拟用于相关犯罪活动,或属恐怖分子财产,便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披露。
可疑交易报告
向联合财富情报组秘密披露法定知识或怀疑。
该义务适用于任何人。金融机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指定专业人士通常因其受规管活动的原因而维护正式的内部报告系统。
在知道或怀疑出现后,只要合理,就可以这样做。没有最低交易金额要求,即使没有完成交易也可能产生关税。
受监管实体透过 STREAMS 2 以电子方式提交。联合财富情报组也为非受监管实体的人士提供规定的途径。
提交 STR 的法律意义
对披露行为和真实报告的法定保护
根据 OSCO 或 DTROP 第 25A 条,披露可以提供重要的保护。保护与披露的行为和法定条件相关。然而,提交 STR 并不能普遍免除与这些条件无关的调查或责任。
交易前披露
如有关人士在处理涉嫌犯罪得益的财产前作出披露,并在获授权人员同意后才进行该项财产交易,该项披露可就该次交易提供洗黑钱罪的法定免责辩护。
交易后披露
如果披露是在行为之后进行的,则保护也适用,前提是该披露是该人主动且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的。
防止泄密
依照法定条文作出的披露,不会被视为违反合约、成文法则、专业操守规则或其他规定所施加的保密限制;披露者亦不会仅因作出该项披露而须负上损害赔偿责任。
不同意书及其意义
不同意书的法律意义
当诈骗、网路刑事罪行或洗黑钱计划被举报时,受害者、金融机构或执法机构可能会提供导致 STR 的资料。在获得限制令或民事禁令之前,授权官员可以拒绝同意继续处理指定财产。由此产生的不同意书(LNC) 本身并不合法地冻结帐户:银行仍然是决策者,但通常会停用该帐户,因为交易可能使其面临刑事和监管风险。
可疑交易披露
在法定知情或怀疑出现后,银行或其他报告者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有关财产或帐户的可疑交易报告。
不同意
如果根据事实认为拒绝同意是合理、必要和相称的,授权官员可以向报告机构发出 LNC。
银行通常会停用该帐户
『不同意书』表示当局不给予第25A(2)条所指的同意。为免触犯第25条而处理怀疑属犯罪得益的财产,银行通常会拒绝执行交易或限制客户使用帐户。
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不同意书』一般不应维持超过六个月;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延续,例如案件涉及复杂、大规模或跨境调查。
必须重新考虑并记录是否继续
指挥调查单位的主管每月审查每个活跃的 LNC,并以电子方式记录决定和理由。一旦 LNC 在没有限制令或民事禁令的情况下运作超过三个月,编队指挥官还必须每月审查调查情况。
当不再合理时,不得停止同意
如果情况不再证明 LNC 是合理的,则其运作必须尽快停止。除非特殊延续在六个月到期前得到适当批准和记录,否则 LNC 将失效,联合财富情报组将向报告实体发出同意书。
未提交文件的法律后果
未能披露是一项独立的刑事罪行
根据 OSCO 和 DTROP 第 25A(7) 条,任何人未能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披露所需的知识或怀疑,即属刑事罪行。责任不仅限于公司:法定义务可以直接适用于掌握相关知识或怀疑的个人。
监禁3个月
并处罚款港币50,000元额外的监管后果
报告失败也可能使受监管实体或个人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调查和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补救指示、罚款或经适用监管制度授权的许可后果。可用的制裁和最高金额取决于该制度和相关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