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3 條通知的強制力
證監會問話並非一般的自願會面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為證監會調查員提供強大的強制資料收集工具。與傳統的警方訊問不同,在傳統的警察訊問中,嫌疑人通常有權保持沉默,而根據第 183 條要求參加的人必須在調查的合法範圍內回答問題。因此,早期準備和法律代理非常重要。
一旦證監會根據第 182 條指示或任命調查員,調查員即可發出通常稱為第 183 條通知的書面要求。在首次提出要求之前,調查人員必須出示相關指示或預約檢查。
一名正在接受調查的人
通知可能會發送給其行為正在接受調查的人。調查員必須在法定任命或指示的調查範圍內採取行動。
協助調查的人
通知也可以發送給調查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擁有與調查相關的記錄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擁有資料的人。
法定義務
通知可能需要出席、文件和詳細解釋
參加會面
可能會要求該人按照書面通知中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調查員並回答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
製作記錄和文件
調查人員可能要求出示指定的記錄和文件,包括接收者擁有的相關銀行記錄、電子郵件、電子資料和實體文件。
給予解釋和幫助
該人可能需要解釋或提供有關記錄或文件的進一步詳情,包括其情況、內容和相關遺漏,並提供該人合理能夠提供的幫助。
違規行為的刑事處罰
拒絕、缺席和虛假回答均屬刑事罪行
收件人不應忽視通知或隨意答覆。 《證券及期貨條例》將無合理理由不遵守規定與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提供重大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區分開來。
無合理辯解不遵守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未能出席、回答問題、出示所需的記錄或文件、給予所需的解釋或提供所需的協助,即構成第 184(1) 條規定的刑事罪行。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 5 級罰款及 6 個月監禁;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虛假或誤導性訊息
根據第 184(2) 條,任何人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提供重大虛假或誤導性的信息、解釋、進一步詳情或答案,或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提供重大虛假或誤導性記錄或文件,即構成單獨刑事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100 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法院執行
第 185 條亦準許證監會要求原訟法庭調查違規行為。如果法院認為沒有合理的理由,它可以命令遵守並懲罰持續不遵守的行為,就像藐視法庭一樣。
第 187 條及自證其罪
沉默權被有限使用保護取代
證監會強制訪談的最重要特徵是回答義務與第 187 條之間的互動。一個人可能仍然需要回答一個可能導致入罪的問題,但答案可能會受到有限的保護,以免在刑事訴訟中針對該人使用。
答案仍然是強制性的
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通常不允許受訪者拒絕第 183 條所要求的問題。相反,如果正確主張保護,法定制度會限制隨後使用有罪答案。
先聲明再回答
如果答案可能會使受訪者有罪,則必須在給出答案之前提出主張。調查人員必須先告知或提醒當事人有關可受理性的法定限制。法律建議對於確定何時以及如何記錄索賠非常重要。
刑事訴訟中的保護
如果在答覆之前提出主張,第 187 條通常會阻止在法庭隨後的刑事訴訟中對該人提出的要求、問題和答覆得到承認。此保護不適用於涉及虛假或誤導性答案或偽證的刑事罪行訴訟。
民事和監管風險仍然存在
這種保護嚴格限於刑事審判。它不能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 之前的民事訴訟中或在證監會內部紀律處分期間保護個人,在這些情況下,筆錄可被充分利用以施加嚴厲的民事或專業制裁。
第 378 條保密製度
保密義務
第 378 條規定了嚴格的保密義務,但也包含明確的例外情況。在共享調查資料之前,應評估任何允許披露的存在和範圍。
保守秘密
協助證監會調查的人員可能會就透過通知、出示文件或面談獲知的機密事項受第 378 條的約束。除非法定例外情況或證監會同意允許,否則不得披露訪談內容和調查資料。
專業法律諮詢
第 378 條明確允許出於向法律顧問、律師或其他以該身分行事的合格專業顧問尋求專業建議的目的而進行披露。接收資料的顧問也須遵守適用的保密義務。
有限的通知
證監會官方指引明確了通常需要獲得同意的有限通知,除非證監會要求完全保密或特別指示保密。任何向雇主、同事、家庭成員、保險公司或其他人披露的建議都應根據該指南和個人通知仔細檢查。
MCS 如何提供協助
證監會調查期間的準備和陳述
在沒有經驗豐富的法律建議的情況下進行強制會面會帶來巨大的刑事和監管風險。不受保護的有罪回答可能會被接受,而無理拒絕回答本身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本行律師具備白領罪案及監管抗辯的豐富經驗,並可陪同客戶出席證監會正式會面。本行合夥人 司徒悅律師在代表客戶及陪同客戶出席證監會會面方面經驗豐富。我們可審閱第183條通知並釐定調查範圍、協助客戶及整理相關文件、就何時應援引第187條保障提供意見、處理超出通知合法範圍的提問,並協助遵守第378條保密責任,以減低意外披露而構成罪行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