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3 条通知的强制力
证监会问话并非一般的自愿会面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为证监会调查员提供强大的强制资料收集工具。与传统的警方讯问不同,在传统的警察讯问中,嫌疑人通常有权保持沉默,而根据第 183 条要求参加的人必须在调查的合法范围内回答问题。因此,早期准备和法律代理非常重要。
一旦证监会根据第 182 条指示或任命调查员,调查员即可发出通常称为第 183 条通知的书面要求。在首次提出要求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出示相关指示或预约检查。
一名正在接受调查的人
通知可能会发送给其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人。调查员必须在法定任命或指示的调查范围内采取行动。
协助调查的人
通知也可以发送给调查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拥有与调查相关的记录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拥有资料的人。
法定义务
通知可能需要出席、文件和详细解释
参加会面
可能会要求该人按照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调查员并回答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
制作记录和文件
调查人员可能要求出示指定的记录和文件,包括接收者拥有的相关银行记录、电子邮件、电子资料和实体文件。
给予解释和帮助
该人可能需要解释或提供有关记录或文件的进一步详情,包括其情况、内容和相关遗漏,并提供该人合理能够提供的帮助。
违规行为的刑事处罚
拒绝、缺席和虚假回答均属刑事罪行
收件人不应忽视通知或随意答复。 《证券及期货条例》将无合理理由不遵守规定与故意或罔顾后果地提供重大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区分开来。
无合理辩解不遵守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未能出席、回答问题、出示所需的记录或文件、给予所需的解释或提供所需的协助,即构成第 184(1) 条规定的刑事罪行。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 5 级罚款及 6 个月监禁;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虚假或误导性讯息
根据第 184(2) 条,任何人故意或罔顾后果地提供重大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解释、进一步详情或答案,或故意或罔顾后果地提供重大虚假或误导性记录或文件,即构成单独刑事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 100 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法院执行
第 185 条亦准许证监会要求原讼法庭调查违规行为。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合理的理由,它可以命令遵守并惩罚持续不遵守的行为,就像藐视法庭一样。
第 187 条及自证其罪
沉默权被有限使用保护取代
证监会强制访谈的最重要特征是回答义务与第 187 条之间的互动。一个人可能仍然需要回答一个可能导致入罪的问题,但答案可能会受到有限的保护,以免在刑事诉讼中针对该人使用。
答案仍然是强制性的
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通常不允许受访者拒绝第 183 条所要求的问题。相反,如果正确主张保护,法定制度会限制随后使用有罪答案。
先声明再回答
如果答案可能会使受访者有罪,则必须在给出答案之前提出主张。调查人员必须先告知或提醒当事人有关可受理性的法定限制。法律建议对于确定何时以及如何记录索赔非常重要。
刑事诉讼中的保护
如果在答复之前提出主张,第 187 条通常会阻止在法庭随后的刑事诉讼中对该人提出的要求、问题和答复得到承认。此保护不适用于涉及虚假或误导性答案或伪证的刑事罪行诉讼。
民事和监管风险仍然存在
这种保护严格限于刑事审判。它不能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MT) 之前的民事诉讼中或在证监会内部纪律处分期间保护个人,在这些情况下,笔录可被充分利用以施加严厉的民事或专业制裁。
第 378 条保密制度
保密义务
第 378 条规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但也包含明确的例外情况。在共享调查资料之前,应评估任何允许披露的存在和范围。
保守秘密
协助证监会调查的人员可能会就透过通知、出示文件或面谈获知的机密事项受第 378 条的约束。除非法定例外情况或证监会同意允许,否则不得披露访谈内容和调查资料。
专业法律咨询
第 378 条明确允许出于向法律顾问、律师或其他以该身分行事的合格专业顾问寻求专业建议的目的而进行披露。接收资料的顾问也须遵守适用的保密义务。
有限的通知
证监会官方指引明确了通常需要获得同意的有限通知,除非证监会要求完全保密或特别指示保密。任何向雇主、同事、家庭成员、保险公司或其他人披露的建议都应根据该指南和个人通知仔细检查。
MCS 如何提供协助
证监会调查期间的准备和陈述
在没有经验丰富的法律建议的情况下进行强制会面会带来巨大的刑事和监管风险。不受保护的有罪回答可能会被接受,而无理拒绝回答本身可能构成刑事罪行。
本行律师具备白领罪案及监管抗辩的丰富经验,并可陪同客户出席证监会正式会面。本行合伙人 司徒悦律师在代表客户及陪同客户出席证监会会面方面经验丰富。我们可审阅第183条通知并厘定调查范围、协助客户及整理相关文件、就何时应援引第187条保障提供意见、处理超出通知合法范围的提问,并协助遵守第378条保密责任,以减低意外披露而构成罪行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