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史
从内幕交易法庭到平行民事和刑事责任
香港规管内幕交易的立法历史可追溯至1970年代。在旧有制度下,内幕交易由内幕交易审裁处循民事程序处理,本身并非刑事罪行。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SFO)于 2003 年 4 月 1 日生效。它保留了第 270 条下的民事市场失当行为途径,同时根据第 291 条将内幕交易定为刑事罪行。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取代并扩展了先前的法庭框架。
内幕交易的三个核心面
交易、获取和披露内幕信息
根据刑事途径(第 291 条)和民事途径(第 270 条),当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人员掌握其明知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并从事以下三种经典禁止行为之一时,就会触发内幕交易:
直接或间接交易
关连人士知道其属于内线消息的消息而交易、怂恿或促使他人交易上市法团的证券或其衍生工具。
咨询或采购
内部人员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人将交易相关证券或衍生性商品的情况下,鼓励、建议或促使他人进行交易。
披露或提示
内部人士直接或间接披露内线消息,且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接收者将利用内线消息进行交易,或怂恿或促使他人进行交易。
法定证据要素
谁是有联系的人?
第287条界定在内幕交易条文下,某人在甚么情况会被视为与法团有关连。法定类别著重于该人的职位、持股或关系,是否令其能够取得内幕消息,或可合理预期令其取得该等消息。
董事及员工
上市法团或关联法团的董事或员工可能有关连。法定回顾也包括在过去六个月内担任相关职位的人员。
主要股东
持有公司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 5% 或以上权益的个人可能属于法定大股东类别,但须遵守详细的权益和归属条款。
专业和业务关系
一个人可能会因为专业或业务关系而获得或合理预期会获得内幕资料而产生联系。这可能包括审计师、律师、财务顾问和其他服务提供者。
特权官方身份
单独的条款涉及公职人员以及特定公共或法定机构的成员或雇员以特权身份获取的资料。适用的途径取决于资料的取得方式。
内幕消息
具体的、非公开的和价格敏感的信息
现代的法律表述是「内幕资料」;早期立法使用了「相关资料」一词。该资料必须满足以下所有三个要求。
具体资料
资料必须具体。谣言、一般猜测或模糊的市场八卦通常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尽管即使每个细节尚未确定,资料也可能是具体的。
不为普遍所知
该等资料不得为习惯或可能买卖上市法团证券的人士普遍所知。
材料价格影响
如果众所周知,该资料必须可能对上市证券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收购、意外的重大损益、重大重组或重大监管行动。
执法:民事及刑事程序
论坛确定程序和可能的后果
民事和刑事条款涉及相应的内线交易行为,但仲裁庭、举证标准和可用的制裁措施有很大不同。
民用路线 — 第 270 条
诉讼程序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根据民事证明标准决定,适用于指控的严重性。 MMT 不能监禁一个人,但可以下达交出所得利润、冷淡对待令、停止及不得再犯令、取消资格和讼费命令。
刑事罪行路线——第291条
刑事检控必须毫无合理疑点地证明刑事罪行。内幕交易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十年监禁及罚款港币1,000万元。
MCS 如何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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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评估资料是否足够具体、非公开和价格敏感,检查所谓的披露联系或链,确定适用的法定免责辩护,并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诉讼、纪律处分和刑事诉讼中代表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