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稅務條例》(第112章)訂立嚴格的法定框架,以確保香港各界遵守稅務規定。稅務局會定期對個人、公司董事及企業展開針對性調查、實地審核及刑事檢控,以打擊逃稅及不合規行為。
主要法定罪行:《稅務條例》下的檢控一般分為兩類:一般合規失責及蓄意逃稅。主要罪行包括:
- 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提交載有虛假或不準確數字的報稅表。
- 沒有提交報稅表:未有在訂明期限內填妥及提交法定報稅表。
- 提供不正確資料:在稅務審核或一般查詢期間,向稅務局提供不準確的事實、具誤導性的陳述或作出虛假遺漏。
- 蓄意逃稅:在具備所需意圖的情況下,蓄意及欺詐地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例如隱瞞收入、虛構開支或備存兩套帳簿。
- 沒有備存會計紀錄: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在法定最低七年期限內備存妥善、充分及準確的業務和交易紀錄。
稅務罪行
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
相關條文:《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0(2)(a)及(b)條。
概述:此罪行適用於納稅人或企業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因疏忽、過失或監管不善而提交載有不準確資料的報稅表、少報收入,或申索其無權享有的扣除或免稅額,但並不涉及第82條所規定的明確逃稅意圖。
最高刑罰:罰款港幣10,000元,另加一筆不超過因該罪行而少徵收或本會少徵收的稅款三倍的罰款。
稅務罪行
沒有按時提交報稅表
相關條文:《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0(2)(d)條。
概述:此罪行適用於納稅人或企業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在訂明期限內填妥及提交稅務局通知書所要求的報稅表,包括未能在原有法定期限或任何有效延長的期限前提交。
最高刑罰:罰款港幣10,000元,另加一筆不超過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法院亦可命令被定罪人士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報稅表。
稅務罪行
提供不正確資料
相關條文:《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0(2)(c)條。
概述:此罪行適用於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就影響其本人或他人稅務法律責任的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包括在稅務局進行審核、調查或其他查詢期間提供不準確事實、具誤導性的陳述或作出重大遺漏。
最高刑罰:罰款港幣10,000元,另加一筆不超過因該罪行而少徵收或本會少徵收的稅款三倍的罰款。
稅務罪行
有意圖地逃稅
相關條文:《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1)條。
概述:這是涉及蓄意行為的較嚴重罪行。第82條適用於任何人蓄意作出行為,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的情況。涵蓋的行為包括遺漏應課稅款項、作出虛假陳述或記項、簽署不真實的報稅表、提供虛假答案、備存虛假帳目或紀錄,以及利用欺詐、詭計或手段逃稅。
最高刑罰:罰款港幣50,000元,另加一筆不超過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以及監禁三年。
稅務罪行
沒有備存會計紀錄
相關條文:《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1C及80(1A)條。
概述:第51C條規定,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足夠的收入及開支紀錄,使其應評稅利潤能易於確定。業務紀錄一般須在有關交易完成後至少保留七年。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從該規定,即構成第80(1A)條所訂罪行。
最高刑罰:罰款港幣100,000元。法院亦可命令被定罪人士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其未有履行的事項。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