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税务条例》(第112章)订立严格的法定框架,以确保香港各界遵守税务规定。税务局会定期对个人、公司董事及企业展开针对性调查、实地审核及刑事检控,以打击逃税及不合规行为。
主要法定罪行:《税务条例》下的检控一般分为两类:一般合规失责及蓄意逃税。主要罪行包括:
- 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提交载有虚假或不准确数字的报税表。
- 没有提交报税表:未有在订明期限内填妥及提交法定报税表。
- 提供不正确资料:在税务审核或一般查询期间,向税务局提供不准确的事实、具误导性的陈述或作出虚假遗漏。
- 蓄意逃税:在具备所需意图的情况下,蓄意及欺诈地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例如隐瞒收入、虚构开支或备存两套帐簿。
- 没有备存会计纪录: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在法定最低七年期限内备存妥善、充分及准确的业务和交易纪录。
税务罪行
在没有合理辩解下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
相关条文:《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0(2)(a)及(b)条。
概述:此罪行适用于纳税人或企业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因疏忽、过失或监管不善而提交载有不准确资料的报税表、少报收入,或申索其无权享有的扣除或免税额,但并不涉及第82条所规定的明确逃税意图。
最高刑罚:罚款港币10,000元,另加一笔不超过因该罪行而少征收或本会少征收的税款三倍的罚款。
税务罪行
没有按时提交报税表
相关条文:《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0(2)(d)条。
概述:此罪行适用于纳税人或企业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在订明期限内填妥及提交税务局通知书所要求的报税表,包括未能在原有法定期限或任何有效延长的期限前提交。
最高刑罚:罚款港币10,000元,另加一笔不超过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法院亦可命令被定罪人士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报税表。
税务罪行
提供不正确资料
相关条文:《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0(2)(c)条。
概述:此罪行适用于任何人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就影响其本人或他人税务法律责任的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包括在税务局进行审核、调查或其他查询期间提供不准确事实、具误导性的陈述或作出重大遗漏。
最高刑罚:罚款港币10,000元,另加一笔不超过因该罪行而少征收或本会少征收的税款三倍的罚款。
税务罪行
有意图地逃税
相关条文:《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1)条。
概述:这是涉及蓄意行为的较严重罪行。第82条适用于任何人蓄意作出行为,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的情况。涵盖的行为包括遗漏应课税款项、作出虚假陈述或记项、签署不真实的报税表、提供虚假答案、备存虚假帐目或纪录,以及利用欺诈、诡计或手段逃税。
最高刑罚:罚款港币50,000元,另加一笔不超过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以及监禁三年。
税务罪行
没有备存会计纪录
相关条文:《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1C及80(1A)条。
概述:第51C条规定,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足够的收入及开支纪录,使其应评税利润能易于确定。业务纪录一般须在有关交易完成后至少保留七年。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不遵从该规定,即构成第80(1A)条所订罪行。
最高刑罚:罚款港币100,000元。法院亦可命令被定罪人士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其未有履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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