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了解非禮罪。
非禮是本行執業中最常遇到的性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非禮涵蓋的行為範圍甚廣,由觸摸以至非陰莖插入的性行為不等,因此案件可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例如,被指在港鐵內以觸摸方式非禮的案件,較可能在裁判法院審理;處於受信任地位的人非禮未成年人的案件,則較可能在區域法院審理。審訊法院由律政司按案件事實決定。
罪行元素包括:被告蓄意襲擊受害人;秉持正當觀念的人可認為該襲擊屬猥褻;以及被告有意以該方式作出襲擊。港鐵內非禮是常見罪行,上訴法庭裁定一般應判處短期監禁,以收阻嚇之效。調查人員可能索取八達通紀錄,以顯示疑犯乘搭港鐵的模式及時間,亦可能檢取疑犯的內褲,以確定有否精液排出。
法定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122(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第122(3)條
如某人是另一人的配偶,或基於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是該另一人的配偶,則不會僅憑第(2)款而屬非禮該另一人。
實際應用
控方必須證明發生襲擊,而按客觀標準判斷,該襲擊屬猥褻。凡案件提出同意問題,受害人是否同意及被告對此的相信均屬核心爭議。
被告必須蓄意作出構成襲擊的行為,並有意在令該行為屬猥褻的情況下作出該行為;同時須依照有關同意的法律作出判斷。
法律上的同意及限制
- 合法同意年齡: 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不能對構成非禮的行為給予同意。
- 精神行為能力: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子在法律上不能給予有效同意;但被告只有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時,才會因該無行為能力而負罪。
- 同意的有效性: 同意必須真實、知情及自願作出。如欺詐或欺騙令當事人不能真正知情地同意有關行為的性質,該同意可能無效。
重要案例
HKSAR v Choi Wai Lun, FACC No. 11 of 2017
終審法院考慮:如被告真誠並合理地相信對方已年滿16歲,涉及16歲以下人士的非禮罪是否仍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2)條規定,就猥褻侵犯罪而言,16歲以下人士實際上作出的同意在法律上無效。然而,被告對該人的年齡所抱的認知仍屬相關。如有關行為實際上是在雙方同意下作出,被告可藉證明其真誠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已年滿16歲而免負刑責;被告須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證明此事。
以下三項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法律問題獲證明書交由終審法院裁定:
- 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及122(2)條一併理解時,如被指稱受害人未滿16歲,有關罪行是否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終審法院:否。
- 被控第122(1)條所訂非禮16歲以下人士罪行的被告,可否依賴該人的實際同意,以及被告真誠相信該人已年滿16歲。終審法院:否。實際同意被視為不相關。被告須證明自己真誠並合理地相信該人已年滿16歲,方可成立抗辯。
- 在涉及16歲以下人士的第122(1)條檢控中,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並非真誠相信該人已年滿16歲。終審法院:否。
最高刑罰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MCS 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 可評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證據;就會面、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按案件事實辨識任何可提出的抗辯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