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了解非礼罪。
非礼是本行执业中最常遇到的性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非礼涵盖的行为范围甚广,由触摸以至非阴茎插入的性行为不等,因此案件可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例如,被指在港铁内以触摸方式非礼的案件,较可能在裁判法院审理;处于受信任地位的人非礼未成年人的案件,则较可能在区域法院审理。审讯法院由律政司按案件事实决定。
罪行元素包括:被告蓄意袭击受害人;秉持正当观念的人可认为该袭击属猥亵;以及被告有意以该方式作出袭击。港铁内非礼是常见罪行,上诉法庭裁定一般应判处短期监禁,以收阻吓之效。调查人员可能索取八达通纪录,以显示疑犯乘搭港铁的模式及时间,亦可能检取疑犯的内裤,以确定有否精液排出。
法定条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22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122(1)条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猥亵侵犯另一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第122(3)条
如某人是另一人的配偶,或基于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是该另一人的配偶,则不会仅凭第(2)款而属非礼该另一人。
实际应用
控方必须证明发生袭击,而按客观标准判断,该袭击属猥亵。凡案件提出同意问题,受害人是否同意及被告对此的相信均属核心争议。
被告必须蓄意作出构成袭击的行为,并有意在令该行为属猥亵的情况下作出该行为;同时须依照有关同意的法律作出判断。
法律上的同意及限制
- 合法同意年龄: 16岁以下的人在法律上不能对构成非礼的行为给予同意。
- 精神行为能力: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女子在法律上不能给予有效同意;但被告只有在知道或有理由怀疑她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时,才会因该无行为能力而负罪。
- 同意的有效性: 同意必须真实、知情及自愿作出。如欺诈或欺骗令当事人不能真正知情地同意有关行为的性质,该同意可能无效。
重要案例
HKSAR v Choi Wai Lun, FACC No. 11 of 2017
终审法院考虑:如被告真诚并合理地相信对方已年满16岁,涉及16岁以下人士的非礼罪是否仍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终审法院一致裁定上诉得直。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22(2)条规定,就猥亵侵犯罪而言,16岁以下人士实际上作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然而,被告对该人的年龄所抱的认知仍属相关。如有关行为实际上是在双方同意下作出,被告可藉证明其真诚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已年满16岁而免负刑责;被告须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证明此事。
以下三项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法律问题获证明书交由终审法院裁定:
- 把《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22(1)及122(2)条一并理解时,如被指称受害人未满16岁,有关罪行是否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终审法院:否。
- 被控第122(1)条所订非礼16岁以下人士罪行的被告,可否依赖该人的实际同意,以及被告真诚相信该人已年满16岁。终审法院:否。实际同意被视为不相关。被告须证明自己真诚并合理地相信该人已年满16岁,方可成立抗辩。
- 在涉及16岁以下人士的第122(1)条检控中,控方是否须证明被告并非真诚相信该人已年满16岁。终审法院:否。
最高刑罚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
MCS 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 可评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证据;就会面、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按案件事实辨识任何可提出的抗辩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