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免予起訴的證人
證人免予起訴的法律框架
如潛在證人的證供對檢控另一名犯案者十分重要,而司法公正亦支持向該證人提供免受檢控的保障,律政司可給予免予起訴。
任何合作建議均需要審慎的法律意見。證人的可信性、其本身的參與程度、是否有佐證,以及免予起訴書面條款的確切內容,均是整個程序的關鍵。
例外處理方式
何時可能考慮給予免予起訴
在例外情況下,如潛在證人(包括從犯)的證供相當重要,而司法公正亦支持採取此做法,律政司可向該人給予免予起訴。
一般原則是,即使從犯會被傳召作證,亦應予以檢控。因此,免予起訴並非常規安排。若有關證供對確保另一名犯案者被定罪屬必要,而從其他來源又無法合理取得該證供,律政司較有可能考慮給予免予起訴。
控方的評估
律政司考慮的因素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律政司不受任何干涉,獨立主管刑事檢控工作。給予免予起訴須由首長級人員批准。
控方會考慮擬提供證供的性質,以及該證供對針對被檢控者的案件有多重要。
擬作證人的刑事紀錄、表面可信性、披露是否完整,以及其是否有隱瞞或歪曲真相的動機,均屬重要因素。
擬作證人參與有關罪行的程度,一般應低於控方擬檢控的犯案者。
控方在評估擬提供證供的可靠性及用處時,會考慮是否有獨立證據或佐證。
合作程序
由提出合作至書面免予起訴
確切程序視乎調查及擬作證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在接觸調查人員、作出陳述或提出任何合作建議前,應先取得法律意見。
辯方可透過措辭審慎的函件或在無損權利的討論中接觸調查人員或控方,表示客戶或能提供重要協助。
當事人可提供詳盡的不具損害性的陳述(通常稱為 NPS),概述其能夠提供的證供。在提交前,應清楚議定該陳述的地位、准許用途及保密安排。
控方會評估擬提供的證供是否必要、可信、有充分支持,以及是否符合司法公正。
如獲批准,免予起訴必須以書面給予。信件應準確界定保障範圍及證人的責任。
書面免予起訴文件必須在審訊前提供予辯方,並在審訊時提交法庭。相關證人陳述及涉及可信性的材料,亦可能屬控方披露責任的範圍。
嚴格遵守條款
責任、風險及法律後果
免予起訴是一項附帶條件的保障,並非一般赦免。其效力取決於書面條款的確切內容,以及證人是否持續遵守該等條款。
證人必須就其所知悉的一切相關事實作出全面及真實的交代,並按書面協議履行合作責任。
證人可能須錄取陳述、出庭及如實作證,包括接受盤問。
不誠實、重大遺漏披露、拒絕合作或提供虛假證供,均可能令免予起訴失效,並使證人面臨檢控;如符合法律要件,亦可能因發假誓等獨立罪行而被檢控。
MCS 如何協助
提出任何合作建議前的法律意見
尋求免予起訴的決定涉及重大的法律及實際風險。MCS 可評估客戶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審視擬提供證供的價值及可靠性、就應否提出合作提供意見,並與調查人員及律政司溝通。
如考慮提供 NPS 或其他陳述,我們可協助界定提供陳述的基礎、引導客戶完成 NPS 錄取程序、審閱任何書面免予起訴的擬議條款,並在錄取陳述及審訊過程中持續提供法律意見。
官方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