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免予起诉的证人
证人免予起诉的法律框架
如潜在证人的证供对检控另一名犯案者十分重要,而司法公正亦支持向该证人提供免受检控的保障,律政司可给予免予起诉。
任何合作建议均需要审慎的法律意见。证人的可信性、其本身的参与程度、是否有佐证,以及免予起诉书面条款的确切内容,均是整个程序的关键。
例外处理方式
何时可能考虑给予免予起诉
在例外情况下,如潜在证人(包括从犯)的证供相当重要,而司法公正亦支持采取此做法,律政司可向该人给予免予起诉。
一般原则是,即使从犯会被传召作证,亦应予以检控。因此,免予起诉并非常规安排。若有关证供对确保另一名犯案者被定罪属必要,而从其他来源又无法合理取得该证供,律政司较有可能考虑给予免予起诉。
控方的评估
律政司考虑的因素
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律政司不受任何干涉,独立主管刑事检控工作。给予免予起诉须由首长级人员批准。
控方会考虑拟提供证供的性质,以及该证供对针对被检控者的案件有多重要。
拟作证人的刑事纪录、表面可信性、披露是否完整,以及其是否有隐瞒或歪曲真相的动机,均属重要因素。
拟作证人参与有关罪行的程度,一般应低于控方拟检控的犯案者。
控方在评估拟提供证供的可靠性及用处时,会考虑是否有独立证据或佐证。
合作程序
由提出合作至书面免予起诉
确切程序视乎调查及拟作证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在接触调查人员、作出陈述或提出任何合作建议前,应先取得法律意见。
辩方可透过措辞审慎的函件或在无损权利的讨论中接触调查人员或控方,表示客户或能提供重要协助。
当事人可提供详尽的不具损害性的陈述(通常称为 NPS),概述其能够提供的证供。在提交前,应清楚议定该陈述的地位、准许用途及保密安排。
控方会评估拟提供的证供是否必要、可信、有充分支持,以及是否符合司法公正。
如获批准,免予起诉必须以书面给予。信件应准确界定保障范围及证人的责任。
书面免予起诉文件必须在审讯前提供予辩方,并在审讯时提交法庭。相关证人陈述及涉及可信性的材料,亦可能属控方披露责任的范围。
严格遵守条款
责任、风险及法律后果
免予起诉是一项附带条件的保障,并非一般赦免。其效力取决于书面条款的确切内容,以及证人是否持续遵守该等条款。
证人必须就其所知悉的一切相关事实作出全面及真实的交代,并按书面协议履行合作责任。
证人可能须录取陈述、出庭及如实作证,包括接受盘问。
不诚实、重大遗漏披露、拒绝合作或提供虚假证供,均可能令免予起诉失效,并使证人面临检控;如符合法律要件,亦可能因发假誓等独立罪行而被检控。
MCS 如何协助
提出任何合作建议前的法律意见
寻求免予起诉的决定涉及重大的法律及实际风险。MCS 可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审视拟提供证供的价值及可靠性、就应否提出合作提供意见,并与调查人员及律政司沟通。
如考虑提供 NPS 或其他陈述,我们可协助界定提供陈述的基础、引导客户完成 NPS 录取程序、审阅任何书面免予起诉的拟议条款,并在录取陈述及审讯过程中持续提供法律意见。
官方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