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隊認人
正式測試證人能否辨認疑犯
在香港,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人可能會被邀請參與列隊認人。疑犯會與外貌大致相似的人一同列隊,而證人則會被問及能否認出在指稱事件中所見的人。
證人作出正面辨認,可在其後審訊中成為對控方有力的直接證據,但其可靠性及證據分量仍由法庭裁定。即使誠實的證人亦可能認錯人,因此程序必須公正進行,並遵守《警察通例》第46章及相關警隊程序。
01 — 法律及規管框架
列隊認人並非由一條全面的條例規管。程序的進行及其證據用途,受普通法原則、行政指示、警方常規命令,以及法庭確保審訊公平的首要責任所規管。
《警察通例》及《警隊程序手冊》
《警察通例》第46章及相應的《警隊程序手冊》,詳細訂明安排及進行認人程序的行動要求。這些規定雖屬行政指示而非單一法定守則,但遵守有關規定對確保所得證據公平及可靠十分重要。
Turnbull指引
香港法庭適用 R v Turnbull [1977] QB 224 一案確立的原則。認人證據受到爭議時,主審法官必須評估證據質素,並提醒陪審團須特別審慎;如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法官亦須採取同樣審慎態度。相關因素包括證人觀察的時間、距離、光線及有否遮擋、證人過往是否見過該人、事發至作出辨認之間的時間,以及證人首次描述有否任何差異。
可接納性及證據分量
如程序根本不公平,嚴重偏離訂明程序可能令認人證據不可接納。其他不當情況則可能減低證據分量。法庭會考慮違規性質、錯誤辨認的風險,以及接納證據會否損害審訊公平;並非每項程序錯誤都會自動導致證據被排除。
02 — 進行列隊認人的保障
列隊認人的安排旨在公平測試證人的記憶,而非暗示警方已認定某人是犯案者。
獨立的列隊認人主管人員
列隊認人的主管人員應為與調查無關的總督察或以上職級人員。調查人員不得主持列隊認人或影響證人。這項職責分隔可避免程序受到有意或無意的暗示所影響。
妥善組成的列隊
只有一名疑犯的列隊認人,應包括至少八名其他人士,通常稱為「戲子」。他們在年齡、身高、體格、整體外貌及社會身分等重要方面應與疑犯相似。衣着及顯著特徵(包括眼鏡、鬍鬚、疤痕或紋身)亦應作適當安排,避免疑犯在列隊中顯得突出。
隔離證人
各證人在程序前及進行期間應分開等候,並不得就列隊認人互相溝通。他們不應看見列隊的組成過程、事先獲展示疑犯照片,或接收任何有關疑犯身分的暗示。這些保障可減低記憶受污染的風險,並保存每名證人的獨立記憶。
疑犯在列隊認人期間的權利
異議及選擇應在證人進場前提出
法律代表
疑犯可由事務律師或大律師在場觀察列隊的安排及進行、提出適當異議,並準確記錄任何不當情況。MCS經常受委託,指導客戶完成列隊認人程序。
選擇位置
疑犯可自行選擇在列隊中的位置,有關選擇會被記錄。如有多於一名證人,每名證人離場後,疑犯均應獲告知可在下一名證人進場觀看列隊前更改位置。
對戲子或安排提出異議
如某名戲子與疑犯有重大差異,或其他特徵令疑犯顯得突出(例如年齡相差甚遠),疑犯或其法律代表可提出異議。列隊認人主管人員應在指定表格上記錄異議,並在適當情況下採取措施處理。
程序紀錄
列隊認人會進行錄影。正式紀錄應顯示列隊的組成及各人位置、疑犯作出的選擇及異議、法律代表是否在場,以及每名證人的辨認結果。
03 — 拒絕參與的後果
參與屬自願,但拒絕參與可能導致採用控制較少的程序
警方不能以武力強迫疑犯參與列隊認人。拒絕參與本身不得被視為有罪證據,亦不應僅因疑犯作出該選擇而作出不利推論。
然而,拒絕參與可能產生重要的實際後果。警方可採用其他認可的辨認方法。這些方法不容許調查人員規避公平程序保障;法庭可在審訊中審視採用有關方法的必要性、執行情況、可靠性及造成暗示的風險。
直接對質認人
作為最後手段,警方可安排證人在警署、醫院或其他地點與疑犯直接面對面。直接對質本身帶有暗示性,一般被視為特別不理想的辨認方式。控方應能解釋為何無法進行妥善列隊認人或其他公平程序。
群組認人
警方可要求證人在車站、購物區或其他有人流的公眾地方,從一群人中辨認疑犯。這種方式較正式列隊認人的控制為少,因為周圍人士未必與疑犯相似,增加疑犯顯得突出的可能性。
照片、錄影片段或其後辨認
其他認可程序可採用經公平挑選的照片或活動影像。在有限情況下,辨認可於其後在法庭內進行。首次在犯人欄認人一般並不理想,必須有充分解釋;如審訊前從未嘗試進行公平的認人程序,尤其如此。
錯誤辨認的風險
直接對質及群組認人欠缺正式列隊認人中均衡而受控的列隊安排,因此疑犯顯得突出或證人錯誤辨認的風險較高。疑犯應在了解擬進行的列隊認人及可能採用的替代程序後,才決定是否參與。
MCS如何提供協助
列隊認人前及進行期間的法律意見及律師服務
MCS可就是否適宜參與提供意見、派員出席列隊認人、審視擬安排的其他列隊人士及整體排列、協助客戶選擇位置、提出並記錄異議、監察證人隔離安排,以及詳細記錄任何不當情況。本行其後亦可把認人證據與證人的首次描述、觀看條件及完整證據紀錄作比較及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