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队认人
正式测试证人能否辨认疑犯
在香港,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人可能会被邀请参与列队认人。疑犯会与外貌大致相似的人一同列队,而证人则会被问及能否认出在指称事件中所见的人。
证人作出正面辨认,可在其后审讯中成为对控方有力的直接证据,但其可靠性及证据分量仍由法庭裁定。即使诚实的证人亦可能认错人,因此程序必须公正进行,并遵守《警察通例》第46章及相关警队程序。
01 — 法律及规管框架
列队认人并非由一条全面的条例规管。程序的进行及其证据用途,受普通法原则、行政指示、警方常规命令,以及法庭确保审讯公平的首要责任所规管。
《警察通例》及《警队程序手册》
《警察通例》第46章及相应的《警队程序手册》,详细订明安排及进行认人程序的行动要求。这些规定虽属行政指示而非单一法定守则,但遵守有关规定对确保所得证据公平及可靠十分重要。
Turnbull指引
香港法庭适用 R v Turnbull [1977] QB 224 一案确立的原则。认人证据受到争议时,主审法官必须评估证据质素,并提醒陪审团须特别审慎;如案件由法官单独审理,法官亦须采取同样审慎态度。相关因素包括证人观察的时间、距离、光线及有否遮挡、证人过往是否见过该人、事发至作出辨认之间的时间,以及证人首次描述有否任何差异。
可接纳性及证据分量
如程序根本不公平,严重偏离订明程序可能令认人证据不可接纳。其他不当情况则可能减低证据分量。法庭会考虑违规性质、错误辨认的风险,以及接纳证据会否损害审讯公平;并非每项程序错误都会自动导致证据被排除。
02 — 进行列队认人的保障
列队认人的安排旨在公平测试证人的记忆,而非暗示警方已认定某人是犯案者。
独立的列队认人主管人员
列队认人的主管人员应为与调查无关的总督察或以上职级人员。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列队认人或影响证人。这项职责分隔可避免程序受到有意或无意的暗示所影响。
妥善组成的列队
只有一名疑犯的列队认人,应包括至少八名其他人士,通常称为「戏子」。他们在年龄、身高、体格、整体外貌及社会身分等重要方面应与疑犯相似。衣着及显著特征(包括眼镜、胡须、疤痕或纹身)亦应作适当安排,避免疑犯在列队中显得突出。
隔离证人
各证人在程序前及进行期间应分开等候,并不得就列队认人互相沟通。他们不应看见列队的组成过程、事先获展示疑犯照片,或接收任何有关疑犯身分的暗示。这些保障可减低记忆受污染的风险,并保存每名证人的独立记忆。
疑犯在列队认人期间的权利
异议及选择应在证人进场前提出
法律代表
疑犯可由事务律师或大律师在场观察列队的安排及进行、提出适当异议,并准确记录任何不当情况。MCS经常受委托,指导客户完成列队认人程序。
选择位置
疑犯可自行选择在列队中的位置,有关选择会被记录。如有多于一名证人,每名证人离场后,疑犯均应获告知可在下一名证人进场观看列队前更改位置。
对戏子或安排提出异议
如某名戏子与疑犯有重大差异,或其他特征令疑犯显得突出(例如年龄相差甚远),疑犯或其法律代表可提出异议。列队认人主管人员应在指定表格上记录异议,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措施处理。
程序纪录
列队认人会进行录影。正式纪录应显示列队的组成及各人位置、疑犯作出的选择及异议、法律代表是否在场,以及每名证人的辨认结果。
03 — 拒绝参与的后果
参与属自愿,但拒绝参与可能导致采用控制较少的程序
警方不能以武力强迫疑犯参与列队认人。拒绝参与本身不得被视为有罪证据,亦不应仅因疑犯作出该选择而作出不利推论。
然而,拒绝参与可能产生重要的实际后果。警方可采用其他认可的辨认方法。这些方法不容许调查人员规避公平程序保障;法庭可在审讯中审视采用有关方法的必要性、执行情况、可靠性及造成暗示的风险。
直接对质认人
作为最后手段,警方可安排证人在警署、医院或其他地点与疑犯直接面对面。直接对质本身带有暗示性,一般被视为特别不理想的辨认方式。控方应能解释为何无法进行妥善列队认人或其他公平程序。
群组认人
警方可要求证人在车站、购物区或其他有人流的公众地方,从一群人中辨认疑犯。这种方式较正式列队认人的控制为少,因为周围人士未必与疑犯相似,增加疑犯显得突出的可能性。
照片、录影片段或其后辨认
其他认可程序可采用经公平挑选的照片或活动影像。在有限情况下,辨认可于其后在法庭内进行。首次在犯人栏认人一般并不理想,必须有充分解释;如审讯前从未尝试进行公平的认人程序,尤其如此。
错误辨认的风险
直接对质及群组认人欠缺正式列队认人中均衡而受控的列队安排,因此疑犯显得突出或证人错误辨认的风险较高。疑犯应在了解拟进行的列队认人及可能采用的替代程序后,才决定是否参与。
MCS如何提供协助
列队认人前及进行期间的法律意见及律师服务
MCS可就是否适宜参与提供意见、派员出席列队认人、审视拟安排的其他列队人士及整体排列、协助客户选择位置、提出并记录异议、监察证人隔离安排,以及详细记录任何不当情况。本行其后亦可把认人证据与证人的首次描述、观看条件及完整证据纪录作比较及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