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調查權力
調查隱藏交易及資產的特別法定工具
貪污行為通常透過私人安排、中間人、金融交易及以不同名義持有的財產加以隱藏。因此,《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及《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賦予廉署特別調查權力。
相關權力包括進入政府處所及要求提供資料、經司法授權查閱稅務局所持資料、以強制通知要求疑犯及第三方披露財務和財產資料,以及取得限制處置指明財產的法庭命令。
每項權力均有其本身的法定門檻、程序及範圍。審視通知或命令時,應參照其所依據的確切條文,不應把它視為可無限制要求披露資料的一般命令。
特別權力概覽
權力依據、程序要求及所索取資料
進入政府處所
法定權力: 第204章第13條
程序: 廉政專員在符合該條文要求下行使法定權力。
範圍: 與獲授權貪污調查有關的政府辦事處、登記處、紀錄及其他資料。
稅務資料
法定權力: 第201章第13條
程序: 按法定程序取得司法授權。
範圍: 屬授權條款範圍內並由稅務局持有的資料。
強制披露財務資料
法定權力: 第201章第14條
程序: 根據法定權力發出的書面通知。
範圍: 資產陳述、收入、開支、法律責任、帳戶、交易、財產往來及證明紀錄。
限制處置財產
法定權力: 第201章第14C條
程序: 由廉政專員或其代表向原訟法庭單方面提出申請。
範圍: 為受疑人持有或控制的指明財產,或第三方欠予該人的財產。
強制疑犯及第三方提供資料
第14條設立強制財務披露機制
廉政專員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提供第14條指明的資料、陳述及文件。通知必須列明所需項目及遵從期限。
受調查人士作出的陳述
第14條通知可要求受調查人士提供法定聲明或書面陳述,列明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擁有、管有或享有權益的財產,亦可要求提供開支、法律責任、收入及取得財產來源的詳情。
第三方的資料及紀錄
這項法定權力並不限於疑犯。通知可要求廉政專員相信知悉相關事實的其他人士,就財產交易或本條範圍內的其他事宜提供資料及交出文件。視乎證據,有關人士可包括親屬、商業夥伴、專業顧問、公司及金融機構。
法律專業保密權
條例就法律顧問及受保密權保障的資料訂有特定條文。第14條通知並不賦予不受限制地取得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通訊的權利。必須仔細審視具體要求、律師行事時的身分及法定保障。
不遵從或提供虛假資料
第三方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忽略或沒有遵從第14條通知,即屬犯罪。故意就通知作出虛假陳述亦屬犯罪。適用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20,000元及監禁1年。對受調查人士被要求作出的陳述,另有不同的證據條文適用。
原訟法庭限制令
第14C條在調查或檢控期間保存指明財產
廉政專員或其代表單方面提出申請後,如符合法定條件,原訟法庭可作出限制令。命令可涵蓋受調查或檢控人士持有或控制的財產、欠予該人的財產,或由第三方為該人或代表該人持有的財產。
視乎命令條款,命令可限制處理銀行結餘、投資、股份、土地或其他資產。命令可施加條件,亦可豁免某些財產或定期付款;如法庭認為適當,可包括合理生活費或法律費用。
第14C條限制令最初有效期為12個月。經廉政專員申請,法庭可每次延長12個月。如在命令生效期間展開刑事法律程序,其後的持續效力受法定條文規管,直至該等程序及任何相關命令最終處理完畢。
違反命令處理受限制財產屬刑事罪行,因此應迅速審視命令、其涵蓋的財產、任何准許例外及申請更改命令的程序。
MCS 如何提供協助
就強制通知、保密權及受限制財產提供法律意見
MCS可審閱強制通知或限制令、確定其範圍內的資料和財產、就遵從期限及方式提供法律意見、保留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申索,並在需要澄清或延長時間時與廉署溝通。
如財產已受限制,我們可就申請更改或解除命令、獲准的生活費或法律費用,以及處理擁有權、控制權和財產耗散風險所需的證據提供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