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调查权力
调查隐藏交易及资产的特别法定工具
贪污行为通常透过私人安排、中间人、金融交易及以不同名义持有的财产加以隐藏。因此,《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及《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赋予廉署特别调查权力。
相关权力包括进入政府处所及要求提供资料、经司法授权查阅税务局所持资料、以强制通知要求疑犯及第三方披露财务和财产资料,以及取得限制处置指明财产的法庭命令。
每项权力均有其本身的法定门槛、程序及范围。审视通知或命令时,应参照其所依据的确切条文,不应把它视为可无限制要求披露资料的一般命令。
特别权力概览
权力依据、程序要求及所索取资料
进入政府处所
法定权力: 第204章第13条
程序: 廉政专员在符合该条文要求下行使法定权力。
范围: 与获授权贪污调查有关的政府办事处、登记处、纪录及其他资料。
税务资料
法定权力: 第201章第13条
程序: 按法定程序取得司法授权。
范围: 属授权条款范围内并由税务局持有的资料。
强制披露财务资料
法定权力: 第201章第14条
程序: 根据法定权力发出的书面通知。
范围: 资产陈述、收入、开支、法律责任、帐户、交易、财产往来及证明纪录。
限制处置财产
法定权力: 第201章第14C条
程序: 由廉政专员或其代表向原讼法庭单方面提出申请。
范围: 为受疑人持有或控制的指明财产,或第三方欠予该人的财产。
强制疑犯及第三方提供资料
第14条设立强制财务披露机制
廉政专员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提供第14条指明的资料、陈述及文件。通知必须列明所需项目及遵从期限。
受调查人士作出的陈述
第14条通知可要求受调查人士提供法定声明或书面陈述,列明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拥有、管有或享有权益的财产,亦可要求提供开支、法律责任、收入及取得财产来源的详情。
第三方的资料及纪录
这项法定权力并不限于疑犯。通知可要求廉政专员相信知悉相关事实的其他人士,就财产交易或本条范围内的其他事宜提供资料及交出文件。视乎证据,有关人士可包括亲属、商业伙伴、专业顾问、公司及金融机构。
法律专业保密权
条例就法律顾问及受保密权保障的资料订有特定条文。第14条通知并不赋予不受限制地取得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障通讯的权利。必须仔细审视具体要求、律师行事时的身分及法定保障。
不遵从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方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忽略或没有遵从第14条通知,即属犯罪。故意就通知作出虚假陈述亦属犯罪。适用的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20,000元及监禁1年。对受调查人士被要求作出的陈述,另有不同的证据条文适用。
原讼法庭限制令
第14C条在调查或检控期间保存指明财产
廉政专员或其代表单方面提出申请后,如符合法定条件,原讼法庭可作出限制令。命令可涵盖受调查或检控人士持有或控制的财产、欠予该人的财产,或由第三方为该人或代表该人持有的财产。
视乎命令条款,命令可限制处理银行结余、投资、股份、土地或其他资产。命令可施加条件,亦可豁免某些财产或定期付款;如法庭认为适当,可包括合理生活费或法律费用。
第14C条限制令最初有效期为12个月。经廉政专员申请,法庭可每次延长12个月。如在命令生效期间展开刑事法律程序,其后的持续效力受法定条文规管,直至该等程序及任何相关命令最终处理完毕。
违反命令处理受限制财产属刑事罪行,因此应迅速审视命令、其涵盖的财产、任何准许例外及申请更改命令的程序。
MCS 如何提供协助
就强制通知、保密权及受限制财产提供法律意见
MCS可审阅强制通知或限制令、确定其范围内的资料和财产、就遵从期限及方式提供法律意见、保留法律专业保密权的申索,并在需要澄清或延长时间时与廉署沟通。
如财产已受限制,我们可就申请更改或解除命令、获准的生活费或法律费用,以及处理拥有权、控制权和财产耗散风险所需的证据提供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