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及辦公室搜查
搜查私人處所必須具有合法權力依據
進入及搜查私人住所或商業處所,通常須以搜查手令作為法律依據。具體權力、法律門檻及准許範圍,須視乎所援引的法例、搜查手令的條款及執行手令時的情況而定。
無手令進入及搜查屬例外情況,必須基於有效同意或特定法定權力,而警方亦必須在該權力的界限內行事。
警方可否查看你的手機?↗01 — 持手令進入及搜查
搜查手令界定行動的合法目的及範圍
權力來源
裁判官可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7)條發出搜查手令。《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等針對特定調查的法例,亦訂有其他發出搜查手令的權力。所援引的法定權力,將決定搜查獲准進行的目的及範圍。
申請要求
申請須以經宣誓的資料支持。根據第50(7)條,裁判官必須信納有合理因由懷疑,指明建築物、船隻或地方內藏有可能對罪行調查有價值的文件或其他物品。
手令的範圍
搜查手令可授權進入處所(必要時包括強行進入),以及搜查和檢取具證據價值的文件及物品。視乎手令的文字及法定依據,有關物品可包括電腦、數碼儲存裝置及其他具證據價值的財物。
02 — 無手令進入及搜查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方可無手令搜查
只有在佔用人給予有效同意,或法例明文授權在有關情況下進入及搜查時,警方方可毋須取得搜查手令。
根據法定例外情況進入
追截及拘捕
根據《警隊條例》第50(3)及50(4)條,如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一名將被拘捕的人已進入或身處某地方,佔用人必須准許警務人員進入,並提供合理便利以進行搜查。如無法獲准進入,在第50(4)條指明的情況下可強行進入,包括可獲發手令但任何延誤均會讓該人有機會逃走的緊急情況。
拘捕後的搜查
第50(6)條准許已拘捕某人的警務人員,在合理懷疑某文件、物品或實產對調查有價值時,搜查並管有在該人身上或拘捕地點內外附近發現的該等物品。這項權力與拘捕及調查直接相關,並非搜查整個住所或辦公室的一般權力。
國家安全調查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訂明一項例外權力:如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而證據可能被移走、干擾或銷毀,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搜查某地方。該搜查必須獲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職級的警務人員授權。個別案件仍須查核當時適用的法例及現行規則。
海關檢查
根據以下法定框架,例如 《進出口條例》(第60章) 及 《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海關人員獲賦予廣泛權力,可在沒有搜查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及搜查商業處所。海關人員依法有權隨時無手令進入商業辦公室、倉庫、工廠,以及進口商、出口商或製造商的處所進行檢查。法例保障私人住宅,因此海關人員 一般不能 在沒有司法搜查手令的情況下進入住宅處所。
03 — 搜查期間佔用人的權利
佔用人不應妨礙合法搜查,但並不因此放棄保持緘默、取得法律意見或主張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權利。佔用人應盡早向主管人員清楚提出這些保障。
緘默權
佔用人一般不會僅因搜查正在進行,便有義務回答調查問題、解釋文件或提供口供。佔用人可表明希望行使緘默權及取得法律意見。
取得法律意見的權利
搜查進行期間,佔用人可聯絡律師並尋求法律意見。律師可查閱搜查手令或所聲稱依據的法定權力、與主管人員溝通,並協助保存準確紀錄。執行合法搜查的執法人員未必須等候律師到場才繼續行動。
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材料
為取得或提供法律意見而作出的保密通訊,以及為訴訟而製備的材料,可能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佔用人應立即指出任何可能享有保密權的文件、裝置或數據,並要求將其分隔及密封,在雙方議定獨立覆核程序或法庭作出裁定前,不得由調查人員查閱。
手令、搜查範圍及紀錄
佔用人可要求查看搜查手令或所援引的其他權力文件,並應記下其中指明的處所、目的及範圍。佔用人亦應即時記錄在場人員、被搜查範圍、所提出的異議或保密權主張,以及所有被帶走的財物;如可取得,應要求索取手令副本及檢取物品清單或收據。
03 — 為何「毒樹果實」原則不會自動適用
香港不會把美國的「毒樹果實」原則視為自動排除證據的規則
在美國憲法下,「毒樹果實」原則可排除由先前違法搜查或其他違反憲法行為衍生的證據。香港採取不同做法:證據是否可予接納,主要取決於其相關性、適用的證據規則,以及法庭確保審訊公平的責任。
相關性是起點
普通法的一般立場是,相關實物證據不會僅因以違法或不當方式取得而自動不可接納。招認及強制作出的證供則涉及其他獨立規則。
公平審訊及憲法酌情權
沒有自動排除規則,並不表示取得證據的方式與案件無關。如接納證據會令審訊不公平,法庭可將之排除,並可考慮違規的性質、對受保障權利的影響、證據的可靠性及證明力、對被告人的不利影響,以及刑事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A v Commissioner of ICAC
A v Commissioner of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2012) 15 HKCFAR 362 涉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強制提供的資料及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權。該案說明,強制取得材料可否直接或衍生使用,須作仔細法律分析;但該案並非規管所有違法處所搜查的一般案例。
仍可採取其他補救方法
違法進入或搜查可能令有關人員或公共機關面對民事訴訟、司法覆核、投訴或紀律後果。這些補救方法與刑事法庭就證據可接納性作出的裁定互相獨立。
MCS如何提供協助
處所搜查期間的法律意見
MCS經常受委託到正在執行搜查手令的處所。本行可查閱搜查手令或所聲稱依據的法定權力,在搜查期間向佔用人及職員提供法律意見、與主管人員溝通、監察行動有否超出指明範圍,並記錄被檢取的物品。本行亦可就保密權、數碼材料、要求交還財物、搜查是否合法,以及所取得材料的可接納性或用途提供法律意見。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