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及办公室搜查
搜查私人处所必须具有合法权力依据
进入及搜查私人住所或商业处所,通常须以搜查手令作为法律依据。具体权力、法律门槛及准许范围,须视乎所援引的法例、搜查手令的条款及执行手令时的情况而定。
无手令进入及搜查属例外情况,必须基于有效同意或特定法定权力,而警方亦必须在该权力的界限内行事。
警方可否查看你的手机?↗01 — 持手令进入及搜查
搜查手令界定行动的合法目的及范围
权力来源
裁判官可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7)条发出搜查手令。《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等针对特定调查的法例,亦订有其他发出搜查手令的权力。所援引的法定权力,将决定搜查获准进行的目的及范围。
申请要求
申请须以经宣誓的资料支持。根据第50(7)条,裁判官必须信纳有合理因由怀疑,指明建筑物、船只或地方内藏有可能对罪行调查有价值的文件或其他物品。
手令的范围
搜查手令可授权进入处所(必要时包括强行进入),以及搜查和检取具证据价值的文件及物品。视乎手令的文字及法定依据,有关物品可包括电脑、数码储存装置及其他具证据价值的财物。
02 — 无手令进入及搜查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方可无手令搜查
只有在占用人给予有效同意,或法例明文授权在有关情况下进入及搜查时,警方方可毋须取得搜查手令。
根据法定例外情况进入
追截及拘捕
根据《警队条例》第50(3)及50(4)条,如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一名将被拘捕的人已进入或身处某地方,占用人必须准许警务人员进入,并提供合理便利以进行搜查。如无法获准进入,在第50(4)条指明的情况下可强行进入,包括可获发手令但任何延误均会让该人有机会逃走的紧急情况。
拘捕后的搜查
第50(6)条准许已拘捕某人的警务人员,在合理怀疑某文件、物品或实产对调查有价值时,搜查并管有在该人身上或拘捕地点内外附近发现的该等物品。这项权力与拘捕及调查直接相关,并非搜查整个住所或办公室的一般权力。
国家安全调查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订明一项例外权力:如取得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而证据可能被移走、干扰或销毁,可在无手令的情况下搜查某地方。该搜查必须获不低于警务处助理处长职级的警务人员授权。个别案件仍须查核当时适用的法例及现行规则。
海关检查
根据以下法定框架,例如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及 《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海关人员获赋予广泛权力,可在没有搜查手令的情况下进入及搜查商业处所。海关人员依法有权随时无手令进入商业办公室、仓库、工厂,以及进口商、出口商或制造商的处所进行检查。法例保障私人住宅,因此海关人员 一般不能 在没有司法搜查手令的情况下进入住宅处所。
03 — 搜查期间占用人的权利
占用人不应妨碍合法搜查,但并不因此放弃保持缄默、取得法律意见或主张法律专业保密权的权利。占用人应尽早向主管人员清楚提出这些保障。
缄默权
占用人一般不会仅因搜查正在进行,便有义务回答调查问题、解释文件或提供口供。占用人可表明希望行使缄默权及取得法律意见。
取得法律意见的权利
搜查进行期间,占用人可联络律师并寻求法律意见。律师可查阅搜查手令或所声称依据的法定权力、与主管人员沟通,并协助保存准确纪录。执行合法搜查的执法人员未必须等候律师到场才继续行动。
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障的材料
为取得或提供法律意见而作出的保密通讯,以及为诉讼而制备的材料,可能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障。占用人应立即指出任何可能享有保密权的文件、装置或数据,并要求将其分隔及密封,在双方议定独立覆核程序或法庭作出裁定前,不得由调查人员查阅。
手令、搜查范围及纪录
占用人可要求查看搜查手令或所援引的其他权力文件,并应记下其中指明的处所、目的及范围。占用人亦应即时记录在场人员、被搜查范围、所提出的异议或保密权主张,以及所有被带走的财物;如可取得,应要求索取手令副本及检取物品清单或收据。
03 — 为何「毒树果实」原则不会自动适用
香港不会把美国的「毒树果实」原则视为自动排除证据的规则
在美国宪法下,「毒树果实」原则可排除由先前违法搜查或其他违反宪法行为衍生的证据。香港采取不同做法:证据是否可予接纳,主要取决于其相关性、适用的证据规则,以及法庭确保审讯公平的责任。
相关性是起点
普通法的一般立场是,相关实物证据不会仅因以违法或不当方式取得而自动不可接纳。招认及强制作出的证供则涉及其他独立规则。
公平审讯及宪法酌情权
没有自动排除规则,并不表示取得证据的方式与案件无关。如接纳证据会令审讯不公平,法庭可将之排除,并可考虑违规的性质、对受保障权利的影响、证据的可靠性及证明力、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以及刑事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A v Commissioner of ICAC
A v Commissioner of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2012) 15 HKCFAR 362 涉及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强制提供的资料及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该案说明,强制取得材料可否直接或衍生使用,须作仔细法律分析;但该案并非规管所有违法处所搜查的一般案例。
仍可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违法进入或搜查可能令有关人员或公共机关面对民事诉讼、司法覆核、投诉或纪律后果。这些补救方法与刑事法庭就证据可接纳性作出的裁定互相独立。
MCS如何提供协助
处所搜查期间的法律意见
MCS经常受委托到正在执行搜查手令的处所。本行可查阅搜查手令或所声称依据的法定权力,在搜查期间向占用人及职员提供法律意见、与主管人员沟通、监察行动有否超出指明范围,并记录被检取的物品。本行亦可就保密权、数码材料、要求交还财物、搜查是否合法,以及所取得材料的可接纳性或用途提供法律意见。
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