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了解處理贓物的法律要求。
處理與最初的盜竊是分開的。它涵蓋不誠實地接收贓物並幫助他人保留、移動、處置或變現這些贓物,以及安排這樣做。
單純懷疑並不符合條文所要求的犯罪意念。控方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相信財物是贓物。法庭能否穩妥地作出這項推論,通常取決於成交價格、財物來源、是否刻意隱藏、雙方通訊,以及被告人的解釋。
這種罪行通常與盜竊或入屋犯法的其他指控同時發生,但法院表示,處理是更嚴重的罪行,因為那些故意與竊賊打交道的人鼓勵盜竊。
法定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4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 24(1) 條 — 處理贓物
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罪行元素
控方須證明的事項。
財物是贓物
控方必須證明該財物在處理時是贓物。這包括透過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取得的物品,也可能包括透過其他不誠實手段獲得的財產。最初的盜竊可能發生在香港或國外。
原始財物或替代得益
贓物不僅限於原來的物品。根據擴展的法定定義,直接或間接代表其的財產(例如透過出售或處置原始財產所獲得的金錢或其他資產)可能仍屬於贓物。
原來偷竊以外的處理
處理贓物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原有偷竊行為以外。處理贓物是偷竊後的另一項行為;原竊賊不會僅因完成偷竊本身,便同時被視為處理該批贓物。
接收、協助或安排
處理包括不誠實地接收財物,或由他人或為他人承擔、協助或安排財物的保留、移除、處置或變現。不需要個人實際接收財物。了解對存放在場所的財物的控制或安排其他人接受這些財物可能就足夠了。
不誠實
根據香港兩階段測試,處理必須是不誠實的。真誠地相信財物的合法權利,或者擁有人在了解情況後會同意,即使這種信念看起來不合理,也可能會否定不誠實行為。
知道或相信財物被盜
被告人必須實際知道或相信財物是贓物。被告人無須知道最初取得財物的確切罪行或全部細節,但單純懷疑並不足夠。交易情況可疑及被告人刻意迴避查問,可作為法庭推斷其具有所需知情或相信狀態的證據。
贓物和證據
贓物可包括透過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取得的財產以及透過其他不誠實手段獲得的財產。此定義可延伸至直接或間接代表原始財物的財產,例如透過出售財物獲得的金錢,並且無論原有的盜竊發生在香港還是國外,都可以適用。
無需實際接收財物。任何人可以透過安排交付或對存放在場所或由他人保管的財物在知情的情況下加以控制來處理財物。如果發現被告擁有最近被盜取的財產,則欠缺解釋或有關解釋不獲接納可能支持有罪的推論,但控方保留舉證責任。
第 25 條
贓物的廣告
凡公開廣告提出懸賞以取回贓物,並述明或示意不會追問,刊登廣告的人及任何印刷或發布該廣告的人,均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5條。條例全文
同樣,如果廣告聲明交出財物的人不會不會被拘捕或查問,則可能構成罪行。如果廣告聲稱購買贓物所所付的款項將被償還,也可能產生責任。
刑罰
最高刑罰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