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了解处理赃物的法律要求。
处理与最初的盗窃是分开的。它涵盖不诚实地接收赃物并帮助他人保留、移动、处置或变现这些赃物,以及安排这样做。
单纯怀疑并不符合条文所要求的犯罪意念。控方须证明被告人知道或相信财物是赃物。法庭能否稳妥地作出这项推论,通常取决于成交价格、财物来源、是否刻意隐藏、双方通讯,以及被告人的解释。
这种罪行通常与盗窃或入屋犯法的其他指控同时发生,但法院表示,处理是更严重的罪行,因为那些故意与窃贼打交道的人鼓励盗窃。
法定条文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4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 24(1) 条 — 处理赃物
任何人如(在偷窃过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货品是赃物而不诚实地收受该货品,或不诚实地从事或协助另一人或为另一人的利益而将该货品保留、搬迁、处置或变现,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属处理赃物。
罪行元素
控方须证明的事项。
财物是赃物
控方必须证明该财物在处理时是赃物。这包括透过盗窃、抢劫或入屋犯法取得的物品,也可能包括透过其他不诚实手段获得的财产。最初的盗窃可能发生在香港或国外。
原始财物或替代得益
赃物不仅限于原来的物品。根据扩展的法定定义,直接或间接代表其的财产(例如透过出售或处置原始财产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资产)可能仍属于赃物。
原来偷窃以外的处理
处理赃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原有偷窃行为以外。处理赃物是偷窃后的另一项行为;原窃贼不会仅因完成偷窃本身,便同时被视为处理该批赃物。
接收、协助或安排
处理包括不诚实地接收财物,或由他人或为他人承担、协助或安排财物的保留、移除、处置或变现。不需要个人实际接收财物。了解对存放在场所的财物的控制或安排其他人接受这些财物可能就足够了。
不诚实
根据香港两阶段测试,处理必须是不诚实的。真诚地相信财物的合法权利,或者拥有人在了解情况后会同意,即使这种信念看起来不合理,也可能会否定不诚实行为。
知道或相信财物被盗
被告人必须实际知道或相信财物是赃物。被告人无须知道最初取得财物的确切罪行或全部细节,但单纯怀疑并不足够。交易情况可疑及被告人刻意回避查问,可作为法庭推断其具有所需知情或相信状态的证据。
赃物和证据
赃物可包括透过盗窃、抢劫或入屋犯法取得的财产以及透过其他不诚实手段获得的财产。此定义可延伸至直接或间接代表原始财物的财产,例如透过出售财物获得的金钱,并且无论原有的盗窃发生在香港还是国外,都可以适用。
无需实际接收财物。任何人可以透过安排交付或对存放在场所或由他人保管的财物在知情的情况下加以控制来处理财物。如果发现被告拥有最近被盗取的财产,则欠缺解释或有关解释不获接纳可能支持有罪的推论,但控方保留举证责任。
第 25 条
赃物的广告
凡公开广告提出悬赏以取回赃物,并述明或示意不会追问,刊登广告的人及任何印刷或发布该广告的人,均可能触犯《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5条。条例全文
同样,如果广告声明交出财物的人不会不会被拘捕或查问,则可能构成罪行。如果广告声称购买赃物所所付的款项将被偿还,也可能产生责任。
刑罚
最高刑罚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 14 年监禁。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