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罪行

欺詐罪

以欺騙手段及詐騙意圖誘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項行為,因而使另一人取得經濟或財產利益,或使另一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概覽

了解欺詐的法律要求。

在香港,欺詐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欺詐的要件依法律定義:任何人如透過任何欺騙和意圖詐騙,誘使他人作出某項行為或不作出行為,從而給任何其他人帶來利益,或者對他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蒙受損害的重大風險,即屬罪行。

例如,以虛構僱主名義製作載有虛假資料的信件,藉此協助某人申請信用卡或銀行貸款,可能構成欺詐罪。

法定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 16A(1) 條 — 欺詐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

罪行元素

控方須證明的事項。

01

欺騙手段

透過言語或行為對事實或法律(包括任何人當前的意圖)進行蓄意或魯莽的欺騙。

02

誘導

欺騙誘使他人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它不一定是唯一或主要的誘因。

03

損害或存在重大損害風險

被誘使作出的行為或不作為,必須使被誘使者以外的人取得經濟或財產利益,或使被告人以外的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04

意圖詐騙

被告的行為具有第 16A 條所要求的不誠實意圖。

欺騙和誘導

言語、行為和遺漏

欺騙可透過言語或行為作出。如被告人負有披露某項事實的責任,例如因代理人與主事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或因適用合約或行為守則而產生披露責任,故意隱瞞該事實亦可能構成欺騙。

預期受害人無需遭受任何實際損害,因為第 16A(1)(b) 條規定,存在重大損害風險就足夠了。

刑罰

最高刑罰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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