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实罪行

欺诈罪

以欺骗手段及诈骗意图诱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项行为,因而使另一人取得经济或财产利益,或使另一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概览

了解欺诈的法律要求。

在香港,欺诈最高可判处 14 年监禁。欺诈的要件依法律定义:任何人如透过任何欺骗和意图诈骗,诱使他人作出某项行为或不作出行为,从而给任何其他人带来利益,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蒙受损害的重大风险,即属罪行。

例如,以虚构雇主名义制作载有虚假资料的信件,借此协助某人申请信用卡或银行贷款,可能构成欺诈罪。

法定条文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 16A(1) 条 — 欺诈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a) 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 (b) 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则该进行诱使的人即属犯欺诈罪。

罪行元素

控方须证明的事项。

01

欺骗手段

透过言语或行为对事实或法律(包括任何人当前的意图)进行蓄意或鲁莽的欺骗。

02

诱导

欺骗诱使他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它不一定是唯一或主要的诱因。

03

损害或存在重大损害风险

被诱使作出的行为或不作为,必须使被诱使者以外的人取得经济或财产利益,或使被告人以外的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04

意图诈骗

被告的行为具有第 16A 条所要求的不诚实意图。

欺骗和诱导

言语、行为和遗漏

欺骗可透过言语或行为作出。如被告人负有披露某项事实的责任,例如因代理人与主事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或因适用合约或行为守则而产生披露责任,故意隐瞒该事实亦可能构成欺骗。

预期受害人无需遭受任何实际损害,因为第 16A(1)(b) 条规定,存在重大损害风险就足够了。

刑罚

最高刑罚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 14 年监禁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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