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偽造旅行證件的法律規定
在香港,涉及偽造旅行證件的罪行 **主要受《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2條規管**。
主要罪行包括:
- 偽造或改動: 在沒有合法授權的情況下製作、改動或偽造旅行證件。
- 使用偽造文件: 向入境事務人員出示虛假、經改動或非法取得的護照,以辦理入境或出境手續。
- 管有偽造文件: 攜帶或持有偽造旅行證件。控方無須證明該文件曾被使用;如管有者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文件屬虛假,便可能構成罪行。
- 非法取得的文件: 管有或使用屬於他人的真實護照或旅行證件,包括更換相片或盜用身份的情況。
法定條文
《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2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42(2)條
任何人——(a)(i) 偽造或沒有合法授權而改動;或(ii) 沒有合理辯解而向另一人轉讓,任何旅行證件、居留權證明書、入境證、回港證、身份證明書、簽證身份書、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旅遊通行證或越南難民證,或任何根據或為施行本條例第IB、II、III或IV部而發出、備存或擬備的文件;(b) 為施行本條例第IB、II、III、IV或VIIC部而使用偽造、虛假,或非法取得或改動的旅行證件、居留權證明書、入境證、回港證、身份證明書、簽證身份書、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旅遊通行證、越南難民證或其他文件;(c) 管有——(i) 偽造的、虛假的,或非法取得或改動的旅行證件、居留權證明書、入境證、回港證、身份證明書、簽證身份書、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旅遊通行證或越南難民證;或(ii) 任何偽造的、虛假的或非法改動的文件,而此等文件乃意圖為本條例第IB、II、III、IV或VIIC部的目的而使用者,即屬犯罪。
判刑上的細節
雖然該條例區分管有與使用偽造旅行證件,但第42(2)(b)及42(2)(c)條所訂罪行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均受相同的法定最高刑罰規限,即 監禁14年及罰款港幣150,000元。然而,法院可對兩類行為的嚴重程度作不同評估。
- 使用偽造文件: 主動出示偽造文件以欺騙入境或邊境管制人員,因對邊境管制及國際間的司法禮讓構成直接威脅,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
- 單純管有: 如罪行只涉及管有而沒有實際使用,沒有即時出示文件的計劃,或有證據顯示犯案者在壓力下僅充當低層次運送者,均可能與適當量刑起點及求情有關。
最高刑罰
法定最高刑罰: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2(4)(a)條,經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 港幣150,000元罰款及監禁14年。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