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伪造旅行证件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涉及伪造旅行证件的罪行 **主要受《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2条规管**。
主要罪行包括:
- 伪造或改动: 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制作、改动或伪造旅行证件。
- 使用伪造文件: 向入境事务人员出示虚假、经改动或非法取得的护照,以办理入境或出境手续。
- 管有伪造文件: 携带或持有伪造旅行证件。控方无须证明该文件曾被使用;如管有者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文件属虚假,便可能构成罪行。
- 非法取得的文件: 管有或使用属于他人的真实护照或旅行证件,包括更换相片或盗用身份的情况。
法定条文
《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2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42(2)条
任何人——(a)(i) 伪造或没有合法授权而改动;或(ii) 没有合理辩解而向另一人转让,任何旅行证件、居留权证明书、入境证、回港证、身份证明书、签证身份书、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旅游通行证或越南难民证,或任何根据或为施行本条例第IB、II、III或IV部而发出、备存或拟备的文件;(b) 为施行本条例第IB、II、III、IV或VIIC部而使用伪造、虚假,或非法取得或改动的旅行证件、居留权证明书、入境证、回港证、身份证明书、签证身份书、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旅游通行证、越南难民证或其他文件;(c) 管有——(i) 伪造的、虚假的,或非法取得或改动的旅行证件、居留权证明书、入境证、回港证、身份证明书、签证身份书、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旅游通行证或越南难民证;或(ii) 任何伪造的、虚假的或非法改动的文件,而此等文件乃意图为本条例第IB、II、III、IV或VIIC部的目的而使用者,即属犯罪。
判刑上的细节
虽然该条例区分管有与使用伪造旅行证件,但第42(2)(b)及42(2)(c)条所订罪行经公诉程序定罪后,均受相同的法定最高刑罚规限,即 监禁14年及罚款港币150,000元。然而,法院可对两类行为的严重程度作不同评估。
- 使用伪造文件: 主动出示伪造文件以欺骗入境或边境管制人员,因对边境管制及国际间的司法礼让构成直接威胁,一般会被视为较严重。
- 单纯管有: 如罪行只涉及管有而没有实际使用,没有即时出示文件的计划,或有证据显示犯案者在压力下仅充当低层次运送者,均可能与适当量刑起点及求情有关。
最高刑罚
法定最高刑罚: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2(4)(a)条,经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 港币150,000元罚款及监禁14年。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