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罪

在公众地方打斗

《公安条例》第25条所订罪行的法律元素。

概览

在公众可进入的地方参与非法打斗

在公众地方打斗是《公安条例》(第245章)第25条所订的简易程序罪行。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参与非法打斗,而事件在公众地方发生。

处理这项控罪时,必须仔细审视个别被告的行为。纯粹在场、试图分隔他人或合法自卫的人,与自愿参与打斗的人在法律上有重大分别。

《公安条例》第25条

25

在公众地方打斗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参与非法打斗,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

02

「公众地方」的涵义

第2条订明:「公众地方」指公众人士或任何一类公众人士,不论是凭付费或其他方式,于当其时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就任何集会而言,公众地方包括在当其时和为该集会的目的,属于或将会属于公众地方的任何地方。

在公众地方打斗的构成元素

01

被告有参与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参与打斗。纯粹在场而没有参与并不足够。相关证据可包括证人叙述、闭路电视片段、承认,以及各人在事发前、期间及之后的行为。

02

确有打斗发生

事件必须构成打斗,而非完全单方面的袭击。法庭会审视每名参与者的实际行为,以及双方是否互相作出肢体冲突。

03

打斗属非法

控方必须证明有非法打斗。任何人在合法自卫中只使用其真诚相信为必要的武力,并不会单凭该行为而构成参与非法打斗。

04

事件在公众地方发生

控方必须证明事发地点属《公安条例》第2条所指的公众地方。该定义并不限于街道,亦包括公众人士或任何一类公众人士不论凭付费或其他方式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

最高刑罚

罚款港币5,000元及监禁12个月

第25条订明案件循简易程序在裁判法院审理。个别案件的刑罚取决于案情,包括打斗的性质及持续时间、任何伤势或武器、被告角色及相关个人情况。

MCS如何协助

辩护法律意见及定罪以外的处理方式

MCS可审阅控方证据、闭路电视片段、证人陈述、身分辨认及参与程度等问题,以及任何涉及自卫的案情。我们可由警方调查及录取口供阶段起,直至审讯、答辩及判刑,全程代表客户。

在适当案件中,我们亦可探讨以 签保守行为命令方式处理指控的可能性。如控方及法庭同意,而案件最终以不提证供方式签保处理,便不会留下刑事定罪纪录。签保并非自动适用,须视乎证据、事件严重程度及被告的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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