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交易
市場活動必須反映真實的交易和價格形成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操縱行為受到嚴肅處理。第 295 條設立了虛假交易刑事罪行,作為保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誠信的法定架構的一部分。
此罪行可適用於在香港發生的行為,以及在法例規定的情況下,在香港境外發生並影響相關香港市場的行為。責任取決於適用的小節、禁止的市場表現、所需的犯罪意念和任何法定免責辯護。
第 295 條的法定框架
兩種形式的禁止市場出現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95 條規定,任何人(無論是在香港境內還是海外經營)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從事在市場上造成虛假或誤導性表象的行為,均構成刑事罪行。該法規針對兩個具體結果:
明顯交易活躍
造成或可能造成證券或期貨合約活躍交易的虛假或誤導性表象的行為。
人工定價
為證券或期貨合約創造或可能創造人為價格,或維持這種人為價格的行為。
虛售和配對買賣盤
可能產生表面而非真實活動的交易
第 295 條包含虛售和配對訂單的具體推定條款。其目的是防止人為的交易量以真實的需求、供應或流動性的形式呈現在市場上。
虛售
不涉及實益擁有權變更的證券交易。法律規定涉及表面上的市場活動並不反映經濟所有權的真正轉移的交易。
配對買賣盤
當同一個人或合夥人已經或將要依相應方向提出實質上相同規模和價格的要約時,所提出的出售或購買證券的要約。
法定推定
第295(5)及295(6)條處理虛售及配對買賣盤。如控方證明條文所指的市場交易行為曾經發生,便無須另行證明交易實際扭曲市場;法例把該等行為視為相當可能造成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被告人其後須依第295(7)條承擔舉證責任,以確立法定免責辯護。
民事平行:第 274 條
並行的民事和刑事條款
第 274 條規定了與第 295 條中的刑事罪行相對應的民事市場失當行為。它允許透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而不是刑事審判來解決實質上相同類型的行為(包括虛售和配對買賣盤)。
場地
民事虛假交易訴訟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依第 274 條審理。第 295 條規定的刑事責任由香港法院決定。
證明標準
考慮到指控的嚴重性,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適用民事證明標準。刑事檢控必須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刑事罪行的每一個要素。
結果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無權判處監禁,但可作出取消資格令、冷淡對待令、停止及終止令、交出所得利潤令及訟費命令。刑事定罪則可判處罰款及監禁。
沒有雙重危險
《證券及期貨條例》包含針對透過民事市場失當行為制度和刑事檢控追究最終裁決的相同行為的保障措施。
終審法院里程碑式的判決
Fu Kor Kuen Patrick and another v HKSAR, FACC 4/2011
終審法院的裁決澄清了法定免責辯護的運作,以及當交易造成虛假或誤導性的活動時被告應承擔的責任。
案例背景
上訴人是專門從事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衍生權證的即日交易員。他們的經紀人提供折扣交易佣金,而權證發行人則實施基於交易量的佣金回扣計劃。交易者以基本相同的數量和基本相同的價格反覆相互買賣衍生權證。
他們的目的被描述為佣金農業:產生足夠的交易量以獲得超過其交易成本的回扣。該交易產生了約100萬港元的淨利潤,並造成了活躍交易的虛假或誤導性表象。
區域法院對上訴人定罪,分別判處 33 個月和 36 個月的監禁。上訴法院維持原判,但將刑期分別減至 20 個月和 21 個月。案件隨後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第 295(7) 條法定辯護
交易者的目的必須根據所有證據來確定
法定問題是上訴人是否證明他們的目的不包括製造活躍交易的虛假或誤導性表象。辯護具有說服力,但並不要求被告對交易客觀上產生了被禁止的表象提出異議。
實際目的
終審法院認為,下級法院錯誤地駁回了上訴人的目的是委託農業且不包括製造活躍交易的虛假或誤導性表象的證據。
定罪被撤銷
終審法院駁回了兩項上訴,撤銷了定罪並撤銷了刑罰。它的決定對於正確分析虛假交易案件的目的、專家證據和舉證責任仍然很重要。
MCS 如何提供協助
在虛假交易訴訟中擁有豐富的代理經驗
MCS合夥人司徒悅律師及周綽瑩律師在以下案件中代表兩名上訴人: Fu Kor Kuen Patrick and another v HKSAR。終審法院撤銷了兩名客戶的定罪。
我們可以為根據第 182 條面臨證監會調查、強制法定通知、面談、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程序、紀律處分或刑事檢控的個人和組織提供建議。我們的工作包括分析交易數據和通訊、識別所謂的市場面貌和犯罪意念、保留特權、準備陳述以及協調專家和宣傳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