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交易
市场活动必须反映真实的交易和价格形成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市场操纵行为受到严肃处理。第 295 条设立了虚假交易刑事罪行,作为保护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诚信的法定架构的一部分。
此罪行可适用于在香港发生的行为,以及在法例规定的情况下,在香港境外发生并影响相关香港市场的行为。责任取决于适用的小节、禁止的市场表现、所需的犯罪意念和任何法定免责辩护。
第 295 条的法定框架
两种形式的禁止市场出现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95 条规定,任何人(无论是在香港境内还是海外经营)故意或罔顾后果地从事在市场上造成虚假或误导性表象的行为,均构成刑事罪行。该法规针对两个具体结果:
明显交易活跃
造成或可能造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活跃交易的虚假或误导性表象的行为。
人工定价
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创造或可能创造人为价格,或维持这种人为价格的行为。
虚售和配对买卖盘
可能产生表面而非真实活动的交易
第 295 条包含虚售和配对订单的具体推定条款。其目的是防止人为的交易量以真实的需求、供应或流动性的形式呈现在市场上。
虚售
不涉及实益拥有权变更的证券交易。法律规定涉及表面上的市场活动并不反映经济所有权的真正转移的交易。
配对买卖盘
当同一个人或合伙人已经或将要依相应方向提出实质上相同规模和价格的要约时,所提出的出售或购买证券的要约。
法定推定
第295(5)及295(6)条处理虚售及配对买卖盘。如控方证明条文所指的市场交易行为曾经发生,便无须另行证明交易实际扭曲市场;法例把该等行为视为相当可能造成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被告人其后须依第295(7)条承担举证责任,以确立法定免责辩护。
民事平行:第 274 条
并行的民事和刑事条款
第 274 条规定了与第 295 条中的刑事罪行相对应的民事市场失当行为。它允许透过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而不是刑事审判来解决实质上相同类型的行为(包括虚售和配对买卖盘)。
场地
民事虚假交易诉讼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依第 274 条审理。第 295 条规定的刑事责任由香港法院决定。
证明标准
考虑到指控的严重性,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适用民事证明标准。刑事检控必须毫无合理疑点地证明刑事罪行的每一个要素。
结果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无权判处监禁,但可作出取消资格令、冷淡对待令、停止及终止令、交出所得利润令及讼费命令。刑事定罪则可判处罚款及监禁。
没有双重危险
《证券及期货条例》包含针对透过民事市场失当行为制度和刑事检控追究最终裁决的相同行为的保障措施。
终审法院里程碑式的判决
Fu Kor Kuen Patrick and another v HKSAR, FACC 4/2011
终审法院的裁决澄清了法定免责辩护的运作,以及当交易造成虚假或误导性的活动时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背景
上诉人是专门从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衍生权证的即日交易员。他们的经纪人提供折扣交易佣金,而权证发行人则实施基于交易量的佣金回扣计划。交易者以基本相同的数量和基本相同的价格反复相互买卖衍生权证。
他们的目的被描述为佣金农业:产生足够的交易量以获得超过其交易成本的回扣。该交易产生了约100万港元的净利润,并造成了活跃交易的虚假或误导性表象。
区域法院对上诉人定罪,分别判处 33 个月和 36 个月的监禁。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但将刑期分别减至 20 个月和 21 个月。案件随后交由终审法院审理。
第 295(7) 条法定辩护
交易者的目的必须根据所有证据来确定
法定问题是上诉人是否证明他们的目的不包括制造活跃交易的虚假或误导性表象。辩护具有说服力,但并不要求被告对交易客观上产生了被禁止的表象提出异议。
实际目的
终审法院认为,下级法院错误地驳回了上诉人的目的是委托农业且不包括制造活跃交易的虚假或误导性表象的证据。
定罪被撤销
终审法院驳回了两项上诉,撤销了定罪并撤销了刑罚。它的决定对于正确分析虚假交易案件的目的、专家证据和举证责任仍然很重要。
MCS 如何提供协助
在虚假交易诉讼中拥有丰富的代理经验
MCS合伙人司徒悦律师及周绰莹律师在以下案件中代表两名上诉人: Fu Kor Kuen Patrick and another v HKSAR。终审法院撤销了两名客户的定罪。
我们可以为根据第 182 条面临证监会调查、强制法定通知、面谈、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程序、纪律处分或刑事检控的个人和组织提供建议。我们的工作包括分析交易数据和通讯、识别所谓的市场面貌和犯罪意念、保留特权、准备陈述以及协调专家和宣传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