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保護市場資料的完整性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571章,保護市場資料生態系統的完整性是基本優先事項。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98 條規定,披露虛假或誤導性資料誘導交易屬於刑事罪行,針對的是利用欺詐性敘述或欺騙性披露操縱市場的公司實體和個人。
為了確保全面的監管覆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7 條規定了民事平行條款。這些條款共同懲罰任何利用錯誤訊息來扭曲投資選擇或證券估值的人。
法定範圍和行為——行為
披露、流通、傳播或直接參與
第 298(1) 條的範圍非常廣泛,涵蓋在香港或海外司法管轄區執行的行為。刑事罪行要求證明某人披露、傳播或傳播——或直接參與披露、傳播或傳播——有關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資料。
要觸發責任,資料必須滿足兩個嚴格的法定基準。
01 — 重大虛假或誤導性內容
重大虛假事實或遺漏重大事實
這些資料對於重要事實或因遺漏重要事實而必須是虛假或誤導性的。
遺漏
法律承認,某項陳述表面上可能是正確的,但由於關鍵的背景被隱藏或隱藏,因此可能具有高度誤導性。
實質
扭曲或遺漏必須足以改變標的資產的感知價值或風險狀況。
02 — 市場影響閾值
該資料必須可能扭曲交易或價格
訊息的傳播必須客觀上可能引起兩種特定市場影響中的至少一種。
交易誘因
這些資料可能誘使他人在香港購買、認購或出售證券或交易期貨合約。
價格變動
這些資料可能會維持、降低、提高或穩定該等證券或期貨合約在香港的市場價格。
主觀意圖-刑事罪行意圖與精神罪責
所需的心態取決於執行途徑
決定一個人是否刑事罪行的關鍵因素是其傳播時的主觀心態。第 277 條和第 298 條共同確立了關於資料是否存在重大虛假或誤導性的三項精神責任標準:知情、罔顧後果以及(僅適用於第 277 條規定的民事途徑)疏忽。
知識
該人知道該資料在重要事實方面是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或者由於遺漏了重要事實,但選擇傳播它。
罔顧後果
該人對於該資料是否有重大虛假或誤導性不顧一切。這需要的不僅是簡單的未能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
疏忽-僅限民用路線
根據第 277 條,如果一個人在驗證資料時未能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則可能會承擔民事市場失當行為責任。僅疏忽並不能構成第 298 條規定的刑事罪行。
執法軌跡-刑事和民事
論壇、所需心態和可用制裁不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律政司會因應證據、對公眾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及涉事者的罪責,決定採取適當的執法程序。
第298條
訴訟程序在香港刑事法院審理,並需要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控方必須證明其知情或罔顧後果;僅有疏忽是不夠的。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及罰款港幣一千萬元。
第277條
程式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決定。責任可能是基於知識、罔顧後果或疏忽。 MMT 不能判處監禁,但可以下達包括交出所得利潤、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的資格和冷淡對待令等命令。
MCS 如何提供協助
回應涉及市場披露的指控
證監會就公告、財務報表、招股章程、通函、報告或其他市場通訊展開查訊時,MCS可為上市法團、董事、高級人員、專業顧問、估值師及其他涉事人士提供法律意見。
我們可以分析資料是否存在重大虛假或誤導性,檢查任何遺漏的背景,評估可能的市場影響和個人的心態,並在強制面談、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程序、紀律處分和刑事檢控中提供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