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保护市场资料的完整性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571章,保护市场资料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是基本优先事项。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98 条规定,披露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诱导交易属于刑事罪行,针对的是利用欺诈性叙述或欺骗性披露操纵市场的公司实体和个人。
为了确保全面的监管覆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77 条规定了民事平行条款。这些条款共同惩罚任何利用错误讯息来扭曲投资选择或证券估值的人。
法定范围和行为——行为
披露、流通、传播或直接参与
第 298(1) 条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在香港或海外司法管辖区执行的行为。刑事罪行要求证明某人披露、传播或传播——或直接参与披露、传播或传播——有关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资料。
要触发责任,资料必须满足两个严格的法定基准。
01 — 重大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重大虚假事实或遗漏重大事实
这些资料对于重要事实或因遗漏重要事实而必须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遗漏
法律承认,某项陈述表面上可能是正确的,但由于关键的背景被隐藏或隐藏,因此可能具有高度误导性。
实质
扭曲或遗漏必须足以改变标的资产的感知价值或风险状况。
02 — 市场影响阈值
该资料必须可能扭曲交易或价格
讯息的传播必须客观上可能引起两种特定市场影响中的至少一种。
交易诱因
这些资料可能诱使他人在香港购买、认购或出售证券或交易期货合约。
价格变动
这些资料可能会维持、降低、提高或稳定该等证券或期货合约在香港的市场价格。
主观意图-刑事罪行意图与精神罪责
所需的心态取决于执行途径
决定一个人是否刑事罪行的关键因素是其传播时的主观心态。第 277 条和第 298 条共同确立了关于资料是否存在重大虚假或误导性的三项精神责任标准:知情、罔顾后果以及(仅适用于第 277 条规定的民事途径)疏忽。
知识
该人知道该资料在重要事实方面是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或者由于遗漏了重要事实,但选择传播它。
罔顾后果
该人对于该资料是否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性不顾一切。这需要的不仅是简单的未能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
疏忽-仅限民用路线
根据第 277 条,如果一个人在验证资料时未能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则可能会承担民事市场失当行为责任。仅疏忽并不能构成第 298 条规定的刑事罪行。
执法轨迹-刑事和民事
论坛、所需心态和可用制裁不同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律政司会因应证据、对公众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及涉事者的罪责,决定采取适当的执法程序。
第298条
诉讼程序在香港刑事法院审理,并需要排除合理疑点的证据。控方必须证明其知情或罔顾后果;仅有疏忽是不够的。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年及罚款港币一千万元。
第277条
程式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决定。责任可能是基于知识、罔顾后果或疏忽。 MMT 不能判处监禁,但可以下达包括交出所得利润、取消担任公司管理层的资格和冷淡对待令等命令。
MCS 如何提供协助
回应涉及市场披露的指控
证监会就公告、财务报表、招股章程、通函、报告或其他市场通讯展开查讯时,MCS可为上市法团、董事、高级人员、专业顾问、估值师及其他涉事人士提供法律意见。
我们可以分析资料是否存在重大虚假或误导性,检查任何遗漏的背景,评估可能的市场影响和个人的心态,并在强制面谈、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程序、纪律处分和刑事检控中提供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