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了解虛假文書及虛假信用卡的法律要求。
《刑事罪行條例》把製作、使用、複製及管有虛假文書訂為不同罪行。第75條本身亦訂立兩項關乎保管或控制虛假文書的罪行,而兩者所需的犯罪意念及最高刑罰並不相同。因此,必須仔細審視實際控罪所依據的條文及控罪詳情。
根據第 75 條第(1)款,任何人如保管或控制了他們知道或相信是假的文書,並意圖利用該文書誘使某人接受該文書為真品,並且由於這種接受而做出或不做出損害該名人士或另一人的行為,則該名人士犯下更嚴重的罪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
第75(2)條另訂一項獨立罪行: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的情況下,保管或控制其知道或相信屬虛假的文書,即可構成該罪。控方無須另行證明被告人意圖誘使他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監禁3年。
根據第69條,「文書」包括任何正式或非正式文件;任何郵票或印花稅票;任何印章或模具;以及以機械、電子、光學或其他方式記錄或儲存資料的任何光碟、卡片、磁帶、微晶片、音軌或其他裝置。虛假或偽造的信用卡是常見例子。
我們的律師在處理涉及虛假文書及虛假信用卡的指控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可在調查或檢控的各個階段為疑犯及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見。
法定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9至76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 71 條 — 偽造
任何人製造虛假文書,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犯偽造的罪行。
第 73 條 — 使用虛假文書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
第 75 條 — 管有虛假文書罪
(1)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保管或控制該文書,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該文書,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罪行元素
控方須證明的事項。
第 69 條的文書
涉案物品必須符合第69條對「文書」的廣泛法定定義。如案件涉及信用卡,控方須證明該卡或卡內儲存的資料屬法定定義下的文書。
虛假
根據第 70 條,該文書是虛假的,包括其聲稱以實質法定意義上不真實的形式、授權、條款或時間制定的。
控罪所指的文書處理行為
被告製造、使用、複製、擁有或控制該文書,或處理相關設備,如該特定部分所指控的。
知識、信念和意圖
被告知道或相信該文書是虛假的,並具有被控犯罪所要求的特定意圖;合法權力或藉口與第 75(2) 條相關。
文書在甚麼情況下屬虛假
虛假文書的法定涵義
文書可以屬正式或非正式性質,包括文件、郵票或印花稅票、印章、模具、卡片、光碟、磁帶、微晶片,以及其他用於記錄或儲存資料的裝置。此定義亦可涵蓋儲存在電話或電腦內的數碼影像。
虛假文書的核心特徵,是文書被製成看似真實,但實際上並非真實。如文書聲稱由某人製作或授權,而該人實際上並無製作或授權;載有從未真正訂立的條款或作出的改動;虛假顯示製作時間、地點或情況;或聲稱由不存在的人製作,均可能屬虛假文書。
任何人還可以透過更改現有文書使其在任何方面都變得虛假來製作虛假文書,即使它在更改之前已經是虛假的。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帶有虛假簽名的文件,這使得指定人員看似簽署或授權了該文件,但實際上他們並未簽署或授權。
- 常見例子: 偽造的信用卡、身份證或學生證、病假證明、簽名及數碼銀行函件。
刑罰
最高刑罰
- 根據第 75(1) 條的規定,偽造、使用虛假文書、使用副本和持有: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一般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 第75(2)條所訂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明知或相信屬虛假的文書: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監禁3年。
- 適用的最高刑罰取決於控罪所依據的具體條文及控罪詳情。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