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了解虚假文书及虚假信用卡的法律要求。
《刑事罪行条例》把制作、使用、复制及管有虚假文书订为不同罪行。第75条本身亦订立两项关乎保管或控制虚假文书的罪行,而两者所需的犯罪意念及最高刑罚并不相同。因此,必须仔细审视实际控罪所依据的条文及控罪详情。
根据第 75 条第(1)款,任何人如保管或控制了他们知道或相信是假的文书,并意图利用该文书诱使某人接受该文书为真品,并且由于这种接受而做出或不做出损害该名人士或另一人的行为,则该名人士犯下更严重的罪行。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刑罚为 14 年监禁。
第75(2)条另订一项独立罪行: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权限或辩解的情况下,保管或控制其知道或相信属虚假的文书,即可构成该罪。控方无须另行证明被告人意图诱使他人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监禁3年。
根据第69条,「文书」包括任何正式或非正式文件;任何邮票或印花税票;任何印章或模具;以及以机械、电子、光学或其他方式记录或储存资料的任何光碟、卡片、磁带、微晶片、音轨或其他装置。虚假或伪造的信用卡是常见例子。
我们的律师在处理涉及虚假文书及虚假信用卡的指控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可在调查或检控的各个阶段为疑犯及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见。
法定条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69至76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 71 条 — 伪造
任何人制造虚假文书,意图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该文书而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则该名首述的人即犯伪造的罪行。
第 73 条 — 使用虚假文书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使用该文书,意图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则该名首述的人即属犯罪。
第 75 条 — 管有虚假文书罪
(1)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保管或控制该文书,意图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该文书而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则该名首述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2)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保管或控制该文书,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3年。
罪行元素
控方须证明的事项。
第 69 条的文书
涉案物品必须符合第69条对「文书」的广泛法定定义。如案件涉及信用卡,控方须证明该卡或卡内储存的资料属法定定义下的文书。
虚假
根据第 70 条,该文书是虚假的,包括其声称以实质法定意义上不真实的形式、授权、条款或时间制定的。
控罪所指的文书处理行为
被告制造、使用、复制、拥有或控制该文书,或处理相关设备,如该特定部分所指控的。
知识、信念和意图
被告知道或相信该文书是虚假的,并具有被控犯罪所要求的特定意图;合法权力或借口与第 75(2) 条相关。
文书在甚么情况下属虚假
虚假文书的法定涵义
文书可以属正式或非正式性质,包括文件、邮票或印花税票、印章、模具、卡片、光碟、磁带、微晶片,以及其他用于记录或储存资料的装置。此定义亦可涵盖储存在电话或电脑内的数码影像。
虚假文书的核心特征,是文书被制成看似真实,但实际上并非真实。如文书声称由某人制作或授权,而该人实际上并无制作或授权;载有从未真正订立的条款或作出的改动;虚假显示制作时间、地点或情况;或声称由不存在的人制作,均可能属虚假文书。
任何人还可以透过更改现有文书使其在任何方面都变得虚假来制作虚假文书,即使它在更改之前已经是虚假的。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带有虚假签名的文件,这使得指定人员看似签署或授权了该文件,但实际上他们并未签署或授权。
- 常见例子: 伪造的信用卡、身份证或学生证、病假证明、签名及数码银行函件。
刑罚
最高刑罚
- 根据第 75(1) 条的规定,伪造、使用虚假文书、使用副本和持有: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一般最高可判处 14 年监禁。
- 第75(2)条所订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保管或控制明知或相信属虚假的文书: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监禁3年。
- 适用的最高刑罚取决于控罪所依据的具体条文及控罪详情。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