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了解偽造帳目的法律要求。
偽造帳目不僅包括改變正式帳簿中的數字。它可以包括銷毀、隱藏或更改帳戶或會計憑證,插入在要項上具誤導性條目,遺漏重大事實,或故意製作或使用在要項上具誤導性會計資料。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作出被指控的會計行為時屬不誠實,並意圖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無心之失、不影響要項的錯誤或疏忽記帳,本身並不足以構成偽造帳目罪。
法定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9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 19(1) 條 — 偽造帳目
凡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a) 毀壞、污損、隱藏或揑改任何帳目,或為會計用途而製備的紀錄或文件,或需要作為會計用途的紀錄或文件;或 (b) 在提供資料作任何用途時,提出或使用任何他知道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帳目或任何上述的紀錄或文件,即屬犯罪。
第 19(2) 條 — 什麼構成偽造
任何人在帳目或其他文件中作出或同意作出在重要細節上具有或可能具有誤導性、虛假或欺騙性的條目,或在帳目或其他文件中遺漏或同意遺漏重要細節的人,將被視為偽造該帳目或文件。
實際應用
該條文在實務上的涵義。
被告以第 19 條禁止的方式之一處理帳戶或會計記錄,或故意製作或使用具有或可能具有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性或欺騙性的帳戶或會計記錄。
被告人作出有關行為時必須屬不誠實,並意圖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如控罪涉及提出或使用具誤導性、虛假或欺騙性的帳目或文件,控方亦須證明被告人具有第19條所規定的知情程度。
罪行元素
會計資料
出於會計目的而製作或需要的帳戶、記錄或文件。
禁止的行為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曾銷毀、污損、隱藏或揑改有關帳目、紀錄或文件,或在提供資料時提出或使用該等會計文件。
重大虛假或欺騙
對於條目、遺漏或使用案件,誤導性、虛假或欺騙性的細節必須是重要的。
不誠實和財務目的
被告的不誠實行為是為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意圖使他人蒙受損失。
文件和重要性
第一類是本身為會計用途而製備或需要的文件,包括發票、收據、分類帳及日記帳。其他紀錄,例如申索表或報價單,如控方能證明該紀錄是為會計用途而製備或需要,亦可屬第19條涵蓋的會計文件。
要項是與製作及使用文件的目的相關的要項。第 19(2) 條將插入具有在要項上具誤導性的條目和遺漏重要要項均視為偽造。
- 虛構交易: 為從未發生的交易製作發票,可能構成偽造帳目。
- 虛假估值: 如有人明知估值不實,仍以該虛假價值記錄應收帳款或資產,該項會計處理可能構成虛假會計。
- 會計目的與虛假: 文件必須具有所需的會計特徵,而虛假或遺漏的細節必須對文件的目的至關重要。
刑罰
最高刑罰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 10 年監禁。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