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了解伪造帐目的法律要求。
伪造帐目不仅包括改变正式帐簿中的数字。它可以包括销毁、隐藏或更改帐户或会计凭证,插入在要项上具误导性条目,遗漏重大事实,或故意制作或使用在要项上具误导性会计资料。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作出被指控的会计行为时属不诚实,并意图使自己或他人获益,或使另一人遭受损失。无心之失、不影响要项的错误或疏忽记帐,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伪造帐目罪。
法定条文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9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 19(1) 条 — 伪造帐目
凡任何人为使自己或另一人获益,或意图使另一人遭受损失而不诚实地——(a) 毁坏、污损、隐藏或揑改任何帐目,或为会计用途而制备的纪录或文件,或需要作为会计用途的纪录或文件;或 (b) 在提供资料作任何用途时,提出或使用任何他知道在要项上是或可能是误导、虚假或欺骗的帐目或任何上述的纪录或文件,即属犯罪。
第 19(2) 条 — 什么构成伪造
任何人在帐目或其他文件中作出或同意作出在重要细节上具有或可能具有误导性、虚假或欺骗性的条目,或在帐目或其他文件中遗漏或同意遗漏重要细节的人,将被视为伪造该帐目或文件。
实际应用
该条文在实务上的涵义。
被告以第 19 条禁止的方式之一处理帐户或会计记录,或故意制作或使用具有或可能具有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性或欺骗性的帐户或会计记录。
被告人作出有关行为时必须属不诚实,并意图使自己或他人获益,或使另一人遭受损失。如控罪涉及提出或使用具误导性、虚假或欺骗性的帐目或文件,控方亦须证明被告人具有第19条所规定的知情程度。
罪行元素
会计资料
出于会计目的而制作或需要的帐户、记录或文件。
禁止的行为
控方须证明被告人曾销毁、污损、隐藏或揑改有关帐目、纪录或文件,或在提供资料时提出或使用该等会计文件。
重大虚假或欺骗
对于条目、遗漏或使用案件,误导性、虚假或欺骗性的细节必须是重要的。
不诚实和财务目的
被告的不诚实行为是为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意图使他人蒙受损失。
文件和重要性
第一类是本身为会计用途而制备或需要的文件,包括发票、收据、分类帐及日记帐。其他纪录,例如申索表或报价单,如控方能证明该纪录是为会计用途而制备或需要,亦可属第19条涵盖的会计文件。
要项是与制作及使用文件的目的相关的要项。第 19(2) 条将插入具有在要项上具误导性的条目和遗漏重要要项均视为伪造。
- 虚构交易: 为从未发生的交易制作发票,可能构成伪造帐目。
- 虚假估值: 如有人明知估值不实,仍以该虚假价值记录应收帐款或资产,该项会计处理可能构成虚假会计。
- 会计目的与虚假: 文件必须具有所需的会计特征,而虚假或遗漏的细节必须对文件的目的至关重要。
刑罚
最高刑罚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 10 年监禁。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