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在香港,交通意外後停車、留在現場及報案的責任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規管。
如發生意外並有人受傷或另一車輛受損,司機即有責任停車、留在現場及提供其資料。
如意外涉及人身傷害,或意外只造成損毀但司機沒有在現場提供所需資料,便必須向警方報案。
法定條文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如因一輛車輛在道路上而發生意外,並導致該車輛的駕駛人以外的人受傷,或導致車輛、動物或其他物件受損,該車輛的駕駛人須停車。”
停車及提供資料的責任
停車及提供資料的責任
根據第56(1)條,如因一輛車輛在道路上而發生意外,並導致該車輛的駕駛人以外的人受傷,或導致第三者車輛、構築物、指明動物或其他財產受損,該駕駛人必須停車。
停車後,第56(2)條規定駕駛人須留在現場,並向任何警務人員或有合理理由要求資料的人(例如另一名駕駛人或財產擁有人)提供其個人及車輛資料。所需資料包括:
- 司機資料: 司機的姓名及地址。
- 車主資料: 車主的姓名及地址。
- 車輛資料: 車輛的登記或識別標記或號碼。
- 可要求資料的人: 警務人員或有合理理由要求該等資料的其他人。
報案責任
向警方報案的責任
是否須向警方報案,取決於意外有否導致任何人受傷;如意外只造成財物損毀,則取決於駕駛人有否在現場提供法例所需資料。
有人受傷時
根據第56(3)條,如意外導致另一人受傷,駕駛人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親自到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案;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如駕駛人因意外中所受傷勢而無法報案,則適用法定例外。
只有車輛或財物受損時
如意外只造成財物損毀而沒有任何人受傷,駕駛人須停車,並向警務人員或有合理理由要求資料的人提供第56(2)條所需資料。如已提供該等資料,第56條不會另行施加第56(2A)條的報案責任。
財物損毀的24小時報案規定
根據第56(2A)條,如駕駛人因任何原因沒有在現場提供所需資料,例如停泊車輛或受損財產的擁有人不在場,駕駛人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親自到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案;無論如何必須在24小時內報案。
最高刑罰
最高刑罰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違反適用的停車、提供資料或報案責任,最高可處 第3級罰款(現為港幣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 違例駕駛記分: 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記 5分;沒有提供所需資料及沒有報案則各記 3分。請參閱運輸署的官方違例駕駛記分表。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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